我们在座的很多媒体朋友也都很清楚,我们中国的企业在美国遇到过很多类似的案件,但是大家都采取了一个走人的策略,原因是什么?原因就是解读721法案的法条的确是这么规定的,就是在721法案下,在国家安全的名义下,总统的法令不受司法审查。
法官认定法庭有权审理的第四点的主要说明
第四点诉求为我们此次诉讼的核心所在,在这点上取得法庭对总统令的司法审查权对本案至关重要,对未来类似案件的审理亦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我们过去都知道美国制度下最核心的一条,就是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这是我们的翻译,但是这句话从哪里来的呢?这是从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来的,当然原话不是这么说的。
原文是这么翻译的,“不得不经过正当法律程序而剥夺生命、自由和财产;人民私有财产,如无合理赔偿,不得被征为公用”。什么意思?其实这个解释很简单,比如政府要修高速铁路,需要从你的房屋穿过,当然你有义务服从国家需要,但国家也必须向你说明理由,并给予你合理的赔偿,政府不能把房子拆掉,连招呼也不打,更不与房东商谈合理赔偿,甚至横蛮的认为不给你补偿。
而CFIUS在对待三一风电项目上就是如此行事的。敢这么做的主要原因CFIUS就是认为在721法条的明文规定,其依据国家安全而做出的决定及其依据不受司法审查。
杰克逊法官在其判决法律意见书中指出,“本法庭没有被禁止对Ralls对总统令提出程序正义挑战进行审查”这是721法条立法以来,CFIUS运行史上的第一次,法院郑重宣告对其依据721法条做出的CFIUS命令和总统令有司法审查权。
二、三一诉奥巴马总统案如何取得此进展
1、首先,三一问心无愧,我们没有,也不可能做危害美国国家安全的事情,因此敢于用司法维权,接受司法审查
三一集团在美投资是严格遵守美国法律和国际商业法的,Ralls公司在美国合法经营,经得起任何司法审查。同时,我们相信美国的司法公证机宪法精神不会允许随意剥夺私人财产,因此我们将坚持将司法程序进行到底,必要时上诉巡回法庭直至美国最高法院,以讨回公道,洗刷冤屈。
2、美国是一个法制国家,我们相信它的司法的公平公正,我们也非常确信CFIUS和总统这么做是违反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的。
在决定起诉CFIUS和奥巴马总统前,我们在华盛顿通过各大律师事务所,做了大量的咨询工作,确定美国法律和宪法会保护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美国合法商业投资的合法权益,我们更清楚Ralls在Butter Creek案是CFIUS制定的一个典型案。
我记得做出这个决定前我到华盛顿很多的律师事务所咨询大律师,我问的最多的一句话就是外国人在美国的投资受不受到美国法律的保护,尤其是受不受美国的宪法保护,回答都是非常一致的肯定,因为我有一个反推论,假如人家告诉我外国人在美国的投资不受宪法保护的话,那就无法武田了,因为随时可以对你采取不合法的行为,你也没地方诉讼。
3、诉讼的策略正确
(1)选择了最专业的律师团队,由前美国司法部总检察长Paul Clement而担任主要诉讼律师,由另一位前司法部副部长Viet Dinh而法学教授负责案件执行,由乔治亚洲超级大律师夏廷康作为团队的领导律师,沟通领导三一与律师团主要工作。超级大律师是我的溢美之词,美国律师协会每年有个评定,跟中国最优秀律师一样,夏廷康先生就是在美国法律界获得这个至高荣誉的律师。还有克林顿时代的海军部首席律师,小布什时代的白宫副首席律师,组成了强大的专业律师团队。
(2)在正确的时间决策并及时递交了诉状、正确的法律依据和诉讼点。三一诉奥巴马总统的案子是一个典型的法理官司。
Ralls公司在CFIUS发出临时禁制令的最后时刻正式向华盛顿地方法院提出上诉。为什么是最后时刻?我们是不愿意打这个官司的,我们是不得不打官司,所以,我们最后一个时刻之前都在寻求跟政府和解谈判,但是没有奏效,所以,不得不采用这个手段。
其禁制令的内容是否越权提出了法律质疑,并申请法院禁制令组织CFIUS文件向总统提交签字,因此,总统令的签发影响了司法程序的判决。如果我们在美国总统签字后再提起诉讼则根据721法案的内容,起诉总统及CFIUS将失去关键的法律支持或者会被迫中止。
(3)美国的三权分立,司法独立调查取证
总统令的下达在我们与CFIUS诉讼尚未完结时颁布,该总统令的颁布如果影响了法院裁决于美国三权分立的立国之本相违背,同时,总统颁布的总统令本身涉及内容不明及程序缺失的问题。同时,就项目本身财产归属问题,总统令的解释也是前后矛盾,这为我们的诉讼提供了大量的法理依据和支持。前后两次政府律师团的文件是矛盾的。
1、三一的态度:三一会将诉讼进行到底,直到将问题获得彻底解决。
2、打官司不是三一的目的,打官司是为了使问题获得公正合理的解决。
四、案件对中国赴美投资的重要影响和意义
1、中国赴美投资案受到CFIUS影响甚多,是长期困扰中国企业赴美投资的主要问题,一直没有很好的应对办法。全世界赴美投资的企业过去遇到CFIUS审查的唯一出路,就是CFIUS一干涉就投降”走人,而没有一个企业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一诉奥巴马和CFIUS一案,打破了全世界50年来没有任何一家企业敢于诉CFIUS的禁忌,为受到CFIUS问题困扰的企业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做出了样板。
2、通过这个案例,让大家对美国司法独立有了更深的理解,也对美国的法治精神有了更深的理解。即使“贵”为总统,也不能违反美国宪法精神,也不能违反美国的法治原则。
3、通过对三一诉奥巴马总统案件的判决,将大大限制CFIUS以往“无边”的权力,按照我们时髦的说法就是用美国的法律把美国政府的无边权力关到笼子里。迫使其更加慎重的用手中的权力,迫使其更加透明公正的处理外国赴美投资问题,而不是动不动就拿国家安全的大帽子妨碍正常贸易行为。
以上三点对中国赴美投资遇到类似不公正问题时都有重要的意义。
这是我对整个历史性的判决的一点说明。下面大家有什么更多的问题可以向我们的超级大律师和各位专家请教,谢谢大家。
袁金华:感谢吴佳梁先生的精彩发言,刚才吴总的说明非常详细,我们在美国的风电项目案到底是怎么进展的,采取了什么措施,以及它的影响,它的意义。不过我想在座的各位媒体朋友还是有不少的问题,现在我们把时间留给媒体朋友们,有问题的朋友请举手。
提问:你好,我想问一下夏廷康律师,第一次庭审的结果是驳回了1、2、3、5条诉求,只接受了第4条诉求的一部分,这样的一个结果和我们之前预期相比是什么样的?现在法庭接受了总统未经应有合法程序判决导致剥夺私有财产,接下来的庭审是围绕这个诉求进行的,您能不能预测一下接下来的判决三一这边能获得最好跟最坏的结果是什么样的?
夏廷康:谢谢,我先回顾一下,10月份在这里开新闻发布会的时候,那时候新闻界的朋友和全球的朋友关注的是我们能不能,当时集中的焦点就是三一在美关联公司Ralls告美国总统奥巴马案件是否能进入真正的司法审查。原因就是721法条它明文规定总统依据721法条做出的决定和做出本决定依据的条件、理由不受立法审查。我也被问到了能不能冲过这一关,我认为全球的媒体和内行人士一律认为机率很小,低于1%,我们当时还是蛮有信心的,我说尽管大家都认为低于1%,作为今案的法律人,今案的律师压力也是蛮大的,但是我认为这个机率还是大于1%。这个判决本身我想说的是最重要的就是刚才吴佳梁先生说的,在美国CFIUS立法以来,第一次法庭用明确无误的语言宣告了美国的法院对美国总统依据721法令做出的总统令法院具有司法审查权,以后它会在美国的宪法和相关的国家安全法律的宪政史上会写上很浓抹重彩的一笔。
从这个结果来看,我高兴不高兴呢?我们心里其实是特别高兴,我要借此机会给大家讲一个小故事。2月22号是美国杰克逊法官,他的判决是下午美洲时间五点零三分做出的,五点十分左右,我给我们诉讼的主诉律师丁教授我跟他通电话,他星期五飞到加勒比海巴哈马他去庆祝他的生日,他听到我这个电话以后,他告诉我他说没有什么比这个判决更好的礼物了,他当时就宣告所有在这个海边度假的人每人都可以免费得到一杯酒来庆贺。因为这个事情,我要借此机会感谢三一集团的管理层能够在面对美国政府做出的相关决定,而且没有先例可循的情况下,能够运用美国的法律制度,维护自己的权益。
大家都说世上本来没有路,人走多了就出现了路,但是三一这一次的诉讼它毕竟是第一个走这条路,而且这一条路可以说已经开出来了,所以,我要向三一集团的领导表示感谢,给我们律师团队一个机会能够,不但是维护三一集团在美国项目的利益,能够实现三一集团梁稳根董事长讲的我们在美国的诉讼是寻求公正之道,洗刷不白之冤,三一重工的总裁梁稳根先生上次说在美国的诉讼我们是为尊严而战,没有什么在今天的商场里比一个集团它自己的集团形象和信誉更重要的资产。美国政府它就Butter Creek风电项目做出的决定实际上是对三一集团在美国的正常发展投下了阴影,隐含着三一集团在美国可能从事危害美国国家安全的事情,这一个大帽子三一集团拒绝戴上。
向文波:在座的都是中国记者或者能够听懂中国话的记者,那就不用翻译了。
夏廷康: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地区分区法院杰克逊法官的判决判定在其法院对美国总统令是否在风电项目上剥夺了三一集团相关程序正义的权力,相关权益,它有司法审查权的判决,它就给了三一一个澄清自己名誉的机会,这样的一个胜利我自己说打官司你有两个目的,一个是要说法,第二个要赔偿。这个要说法实际上它的意义大于要赔偿,因为要说法是整个集团的形象和名誉。杰克逊法官的判决我认为对三一而言已经实现了诉讼的最主要的目标。
五个诉求驳回了四个, 第一我想说的是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道,法院的判决它不是说你的诉求多少来数豆子算出来的,你要看它的内容,在这个判决书里杰克逊法官写了43页的法律意见书。很多事项我想给大家集中报告三点。
第一,对我们起诉主张的第一条,第二条,涉及到CFIUS命令的,法官它认为由于总统令取代了CFIUS命令,所以,它现在已经变成没有必要来做出判决了,对于我们诉求的正当性本身法官没有做出任何判定。同时,更重要的一点,法官在它的法律意见书为以后中国公司和其他任何外国公司在和CFIUS进行交涉的时候提供了路线图。
它其中说到,如果你们对CFIUS任何的命令和措施不满意的时候,你们应该尽快到法院来提出法律诉讼。
向文波:美国的法官告诉所有的外国企业,当你的权益在CFIUS国家安全名义下受到损害的时候你怎么去维权,你受到了限制或者利益受到了损害,过去我们认为这是没有可以说的道理,是没有机会讨论这个问题的,但是美国法官在他的判决书里等于画出了一条路线图,外国企业怎么通过法律维权,以后的中兴、华为,以及等等的中国企业,如果我们遇到类似问题的时候,首先告诉大家CFIUS的命令不是不可以挑战的。第二美国的律师,美国的法官告诉我们我们怎么去维权,这是一个很大的事情,过去这是不可挑战的,前段时间我们打这个官司的时候有些专家说三一是不懂,是乱来,美国法官的判决书和美国法官的判决告诉我们这些所谓专家的观点是错误的,某种意义上是愚蠢的。
夏廷康:第二点就是对我们第三条诉讼,总统令和CFIUS的两次命令是否有超越法律权限的主张,法官在这次他是驳回,但是他在里面写了但书,他的但书就是他郑重的宣告,尽管721法条它明确的规定总统在本法案下依据国家安全做出的决定和做出本决定的依据不受司法审查,但并不意味着如果你超越了本法条,只是嘴巴讲一句我是用国家安全做定义就不受本法院的审查,美国的法律喜欢用否定之否定来写这个,就是在本质上你没办法逃出司法的监管,这个也非常重要。
第三条就是对三一集团Ralls公司程序正义这一条,宣告有司法审查权。我想除了它本身历史性的第一次正面宣告司法审查权以外,另外我还想告诉大家,而且对下一步政府它要怎么对应法官也做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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