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佳梁:各位记者朋友,女士们,先生们,非常高兴今天在这里又与各位朋友相见,能来这么多朋友,相信大家对三一Ralls诉奥巴马总统一案仍抱有非常浓厚的兴趣,下面我代表三一集团就案件的进展和相关问题给大家做一个简要的说明。
这一特殊的案子能获得重大进展,在这里,首先要感谢美国司法的公平公正,感谢杰克逊法官能够秉公执法。
这次诉讼的初步获胜,是三一人尊重司法,相信司法,敢于并善于用司法海外维权的胜利。
一、案件阶段性情况及杰克逊法官2月22日判决书的说明
第一次庭审后法庭判决解读Ralls公司主要诉讼要点,在三一美国关联公司Ralls诉奥巴马总统的案子,我们主要提出了五项诉求。
第一条为CFIUS阻止交易及限制后续交易的行为超越法定权限。
第二条为违反行政程序法,即CFIUS对法规的执行采取了任意和专断的行为。
第三条为越权,即认为总统及CFIUS的行为超越了法律赋予的权限。
第四条为程序正义,即认为总统及CFIUS的命令未经过应有合法程序,造成Ralls财产被违宪剥夺。
第五条为平等保护,即认为Ralls的合法财产未得到平等保护。
奥巴马和CFIUS律师团向法院提交动议,要求法院驳回整个诉讼,其理由是法院对奥巴马的总统令没有司法审查权。
大家特别要注意,总统和美国司法部认为法院对总统令没有司法审查权。
第二条,华盛顿分区法院杰克逊法官的判决驳回我方4点诉求,认定对第四条有权审理。
杰克逊法官的判决驳回了我方的1、2、3、5条诉求,起重队只涉及到CFIUS的第一合第二条诉求,杰克逊法官认为CFIUS的相关决定被奥巴马总统令所取代,在未来重新发生的机会也很小,因此无须做出审查。
对涉及到总统和CFIUS的第三条诉求,杰克逊法官认为其法院没有司法审查权,对涉及到总统第4条诉求认定其对我方“总统未经过应有合法程序判决导致剥夺私有财产”的诉求部分有司法审查权,但否定了我方就8月2日CFIUS临时禁制令未经合法程序的动议,更进一步杰克逊法官要求政府方面在下一步的审理中要回答如下问题:
(a)Ralls是否拥有项目财产的所有权,从而使其具有相应的程序正义权益;
(b)Ralls是否应该具有并是否得到一个陈清的机会;
(c)即使在涉及国家安全考量时,程序正义是否要求总统披露其具有完全自主权,不受司法审查的决定后面的理由;
(d)以及和此案件实质内容相关的其他动议。
一直以来,围绕三一诉奥巴马总统案在三一和美国联邦政府之间展开激烈的法律攻防战,核心是在721法条下,法庭到底有没有权力实质审查总统下面的行政法令。
CFIUS和司法部认为,法庭没有权力审查依据721法条在国家安全的名义下下达的总统令,杰克逊法官在2月22号对11月28日庭审的裁决挫败了美国政府试图以总统令凌驾于法律之上的企图,是三一诉奥巴马总统案获得的重大进展。
这次获得法庭认定的具有司法审查权的第四条诉求,是整个三一诉奥巴马总统案件的核心所在,而更大的意义在于打破了世界对依据721法条做出的CFIUS命令和总统令不受司法审查管辖的习惯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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