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经披露后引起广泛关注。中国商务部表态说,美国的行为很不利于中国企业对美国的投资,损人不利己,对于RALLS公司提出的诉讼案,中国希望美国司法部门公正、公平、公开地审理。
美国风电项目诉讼案首席律师夏廷康指出,此案是自CFIUS成立以来,第一次有相关的公司或者是被审查一方通过美国法院提出案子维护自己的权益。这是一个史无前例的案子,要打赢确实是存在着一定的难度,但是三一相信在美国这样一个法制社会,没有人能够把自己凌驾于宪法之上,美国总统不是例外,在安全领域里面也不会是例外。
三一集团董事梁稳根表示:“起诉奥巴马,目的为‘寻求公正之道、洗刷不白之冤’。我们的态度是四个字:抗争到底。我们希望能取得最后的胜利,因为我们相信美国的法律,相信美国人的勇气,也相信世界的公正。”
3、最新进展:第一次庭审,美国法院裁定有权审理此案
美国当地时间2012年11月28日,本案在美国哥伦比亚地区联邦地方分区法院进行第一次庭审听证。双方就奥巴马总统就Butter Creek 项目所下的总统令是否能被司法审查的关键议题进行了为时两个小时的当庭辩论,但法官Amy Berman Jackson当庭未作出判决意见。
自提出诉讼以来,围绕三一美国风电项目诉讼案,双方展开了激烈的法律攻防战,其核心是在721法案下,法庭到底有没有权力审查总统下达的行政命令。CFIUS和司法部认为,法庭没有权力审查依据721法案在国家安全的名义下下达的总统令。
美国当地时间2013年2月22日,哥伦比亚特区地区法官Amy Berman Jackson就该案做出裁决:同意三一集团关联公司Ralls公司继续要求美国总统奥巴马就其禁止罗尔斯公司的一项风电项目的行政决定做出解释,下一阶段,法庭将就美国总统的判决是否经过合法程序,以及是否违反宪法对Ralls财产予以剥夺进行开庭审理。
法官的这一裁决具有重要意义,即,尽管法庭无权推翻一项总统令,但对其实施过程的程序合法性拥有司法审查权。
美国法院受理一个外国公司起诉总统和美国外国在美投资(审查)委员会(CFIUS)案件,这是美国行政司法史上第一次。三一将继续就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做出努力。
公司重申:
一、三一从来没有做也不可能做危害美国国家安全的事情,因此敢于将诉讼进行到底,接受司法审查。
二、美国是一个法制国家,三一相信它的司法的公平公正。三一也非常确信,CFIUS 和总统这么做,是违反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的。
三、此次获得法庭认定的具有司法审查权的第四条诉求,是整个三一诉奥巴马总统案件的核心所在,对三一至关重要。
四、三一的后续态度:三一会将诉讼进行到底,直到问题获得彻底解决。
二、裁决书
根据联邦民事诉讼法第58条及在与本案相关的备忘录中所陈述的观点,在此裁决被告要求撤销诉讼的动议部分有效、部分被驳回。
修改后的诉状中诉请第1,2,3和5条,以及第4条中针对CFIUS于2012年8月2日作出的“要求采取阶段性补救措施的修改裁决”的部分,均被撤销。
诉请第4条中挑战总统于2012年9月28日作出的“关于Ralls公司收购4个美国风电场项目公司的总统令”不被撤销,该诉请认为总统令在未提供充足的机会听取解释和说明的情况下剥夺了Ralls财产,违反了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未经正当程序剥夺财产”的条款。
被告可以提供一份直接针对正当程序问题的答辩意见,在备忘录中就如下问题进行答辩:原告是否在交易中拥有可能引发正当程序要求的财产所有权;原告是否有权得到机会,或是否已经得到机会去接受听证;正当程序条款是否要求总统在就不可评审的国家安全问题全权自行作出决定时需要揭示决定背后的理由;与法庭在2013年3月14日前就正当程序诉请作出的裁决相关的任何问题。原告的答辩将在2013年3月28日前提交,被告将在2013年4月4日回复。双方不需要去重述事实、历史过程或去重复之前在备忘录中已经陈述的论点。
AMY Berman Jackson
联邦地区法官
2013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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