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背景资料及裁决书
一、背景资料
【公司简介】
三一集团有限公司创建于1989年,目前是中国最大、全球第六的工程机械制造商。集团核心企业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为中国A股上市公司,以工程机械为主业。风电业务属于三一集团未上市资产。
近年来,集团在美国进行了一系列的风电投资建设。成立于2010年的Ralls公司,为集团在美国开展风电投资与建设的关联企业。
【事件回顾与最新进展】
1、Ralls风电项目受阻
2012年3月,Ralls公司从希腊电网公司TernaUS处,收购了美国俄勒冈州Butter Creek风场项目,并取得了该项目建设的所有审批和许可。该项目包括四个相对独立的风场,每个风场均成立了独立的项目公司。
5月,美国海军西北舰队以Butter Creek 项目中一个风场(Low Ridge)可能影响其空军训练为由,与三一交涉迁址事宜。尽管美国海军无权审批风场建设和空域管理,而三一项目已于2010年9月取得美国联邦航空管理局(下简称“FAA”)颁发的“无潜在危险”许可,三一仍配合其将风场南移了1.5公里。美国海军表示满意,并出具了信函支持三一项目再次申请FAA许可。但当三一律师根据之前约定,向海军索取搬迁补偿时,海军开始推诿。
6月14日海军邮件告知三一:其已接到国防部通知,该项目受到CFIUS关注,故其不能与三一直接沟通赔偿事宜。
7月25日和8月2日,CFIUS以涉嫌威胁美国国家安全为由,分别作出两次阶段性裁决:Ralls公司必须停止修建这些风电场项目,在没有获得美国政府许可的情况下,也不能将风电场及建设风场所需设备出售。RALLS公司随后与CFIUS积极沟通,表达了其两次裁决超出管辖权限,使得公司遭受了不公正和歧视性待遇,但未能得到正视。
8月29日,CFIUS向三一律师提供了其准备下达的最终裁决草稿,其裁决的主要内容为:1.命令三一撤出Butter Creek项目所有的股权和所有设备;2.除执行拆除任务的美国国籍员工外,禁止三一人员进入风场;3.不允许三一将产品和风场转让给第三方;4.不允许将三一在美注册的Rallls公司及其资产转让给第三方,除非拆除了风场所有三一生产的设备,且受让的第三方经其审核为美国人,且非三一员工。
CFIUS的这一裁决,没有考虑三一提出的放弃该项目建设权和所有权、转让设备和资产、并寻求相应补偿的折中方案,三一由此可能遭受的巨大财产损失。
三一集团副总经理、美国Ralls公司首席执行官吴佳梁表示,三一对美国完全出于友好的初衷、对在美投资兴业抱有极大热忱。三一没有理由、也绝不会做损害美国国家安全的事情。而CFIUS的做法,不仅让三一损失了金钱,更让三一损失了名誉,这是三一无论如何都不能接受的。
2、Ralls起诉CFIUS和奥巴马
2012年9月12日,Ralls公司基于对美国法律持有充分的信赖和尊重,对CFIUS在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地方分区法院提起诉讼。
9月28日,美国总统奥巴马签发总统令,以涉嫌威胁美国国家安全为由,中止ButterCreek风场的风电项目。
10月1日,Ralls向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地方分区法院递交按奥巴马总统令更新修改的诉状,将奥巴马总统和CFIUS列为共同被告,并向法院递交要求法院加快审理此案的动议,并希望借助此方式获得公平公正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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