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两家租赁公司面临的问题是由淄博国泰的违法行为、淄博中院对机动车登记制度理解的偏差以及车管所的疏忽等多方面原因造成的,但是从根本上说,缘于融资租赁登记制度的缺失
两家融资租赁公司突然发现,属于他们“所有”的三台价值近亿元的起重机,被法院判给了别人。当他们试图依法“找回”自己的机器时,竟如此困难——在律师看来,这件事再一次警示融资租赁业界和监管者,融资租赁登记制度建设已经迫在眉睫。
2012年5月,淄博国泰起重吊装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淄博国泰”)董事长王泰身故,一些债权人在得知情况后向公司所在地的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淄博中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淄博国泰立即归还欠款。随后,淄博中院在审理桓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称“桓台信用社”)、交通银行(601328)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桓台支行(下称“交行桓台支行”)等债权人与淄博国泰的金融借款诉讼中,将淄博国泰以融资租赁方式从两家外资融资租赁公司租来的且只支付了部分租金的三台全路面起重机,作为淄博国泰的财产进行了财产保全。
两家租赁公司这才发现,所有权属于自己的起重机被当作别人的财产“保全”了。两家公司相关人士告诉记者,虽经多方努力,目前依然未能改变判决,能否取回自己的东西,尚未可知。
所有权的失踪
2009年9月和2011年3月,马尼托瓦克(中国)租赁有限公司(下称“马尼托瓦克”)与淄博国泰开展了两笔融资租赁交易,租赁物分别为一台价值约3200万元的德国格鲁夫GMK7450全路面起重机和一台价值约1130万元的德国利勃海尔LTM2500-6.1全路面起重机,合同约定租赁期限分别为48个月和41个月。2011年3月23日,另一家外资租赁公司与淄博国泰开展了一笔融资租赁交易,租赁物为一台价值约人民币3660万元的德国利勃海尔LTM1500-8.1全路面起重机,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61个月。
据涉案租赁公司的代理律师、北京市汇融律师事务所主任张稚萍介绍,上述两笔融资租赁合同均在履行过程中,根据租赁协议,租赁物所有权仍属于租赁公司。由于我国机动车融资租赁登记制度的缺失,为便于承租人淄博国泰的日常运营,两家租赁公司同意起重机登记在承租人名下。同时为防范租赁物(即三台起重机)的所有权遭受侵犯,作为权宜之计,租赁公司又分别与淄博国泰签订了《抵押合同》,将租赁物分别抵押给了租赁公司(这也是机动车融资租赁行业的惯例),马尼托瓦克还同时在车辆管理所办理了车辆抵押登记。
但是,马尼托瓦克信贷业务部经理刘海龙告诉记者,《融资租赁合同》履行期间,淄博国泰无故拒付租金,马尼托瓦克曾于2012年5月派员前往淄博查看,却发现两台起重机的抵押登记早在2011年5月31日就已被淄博国泰擅自解除。
刘海龙称,车辆管理所存档资料显示,解除抵押所依据的抵押权人(即马尼托瓦克)同意解除抵押的文件是伪造的,上面的印章与抵押权人的真实印章(当初办理抵押登记时在淄博国泰处的留底存档)明显不符。
马尼托瓦克提供的材料显示,除擅自解除抵押权之外,租赁期间,淄博国泰还将其中一台起重机(所有权归马尼托瓦克)抵押给了桓台信用社,并在桓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动产抵押登记。而另一台起重机上发生的故事更加曲折,它被淄博国泰当作自己的财产与国内另外某家融资租赁公司办理了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交易,然后又抵押给交行桓台支行以获得贷款,被抵押给交行桓台支行的这台起重机是在车辆管理所办理的抵押登记。
经过辗转腾挪,这三台淄博国泰从融资租赁公司租来的起重机的所有权归属被掩藏了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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