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财政部印发《2013年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指出2013年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深圳市、江苏省、山东省开展自行发债试点。这是自2011年地方政府放开上海、浙江、广东、深圳四个省市自行发债的闸口之后,再次扩大自行发债试点省市范围,江苏和山东也纳入到放开试点。
市政债发行是大势所趋
市政债券在发达国家早已成为地方政府建设基础设施以及实现某些政策目标的重要融资工具。近年来,我国政府基础设施投资规模不断扩大,但仍难以满足不断增长的资金需求。在推进城市化与控制政府负债风险的双重压力下,建立和发展符合国情的市政债券市场将是大势所趋,并以此为契机规范市政建设投融资体制,完善地方政府负债模式,彻底打通地方政府融资的瓶颈。
我国市政债闸口开放工作于2011年上海、浙江、广东、深圳四省市试点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起迈出第一步,随着近期江苏、山东加入试点行列,这项工作再次向前推进。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研究员杨志勇表示,“从财政转贷、到财政代发,再到地方自行发债以及现在的自行发债扩容,这是个好事。未来,自行发债也应该全面铺开。”据悉,自2011年第四季度财政部允许四地率先试点自行发债开始,发债力度逐年上升,2011年、2012年地方自行发债规模分别为229亿元和289亿元人民币,今年发债额度扩大到700亿元。业内人士表示,地方政府自行发债是一个新的机制,其发展方向是逐渐置换和替代那种不够规范的地方融资平台的隐性负债。
促进融资“阳光化” 缓解地方政府资金压力
市政债的放开,地方政府的权责界定将更加清楚,融资风险也暴露在阳光下,能够将更多长期资金吸收到基建投资中来,是地方融资的“阳光化”。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曾指出,“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是中央推进地方政府阳光财政、阳光融资的措施,是一次非常重要的改革和进步,能够化解和封堵地方债务风险”。
清华大学环境学院环保产业研究所所长、中国水网/中国固废网总编傅涛也表示,“在公开透明、地方人大监督、适当考虑地方财政的情况下,发行市政债,将有利于缓解地方政府资金压力,并成为基础设施建设融资的一条重要途径”。他指出,市政债的放开使地方政府站到了台前,实现了事权和财权的统一,顺理成章地成为发债主体,更有利于政府去实现自己的管理责任,是地方财税制度的改革。“以环境产业为例,以前环境领域采取的中央转移支付或财政补贴的方式,对于地方政府来说,属于拿别人的钱办自己的事。地方政府可发行市政债后,将是花自己的钱办自己的事,从理论上,办事应该更有效率”,傅涛介绍说。与此同时,发展市政债券,能够促使地方政府隐形负债显性化,增加地方政府财政实际状况的透明度,有利于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
改善投融资结构 环保产业再受益
地方政府以发行市政债券作为融资主渠道的优势是显而易见的,傅涛指出,市政债券能够有效地动员社会资金,满足基础设施建设的庞大资金需求,继而促进地方社会和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在资金充裕的情况下,地方政府的投资热情会被激发,之前,因为资金短缺造成的项目停滞,也会重新被考虑。
同时,地方政府发债试点改善了投融资结构,能够充分发挥市场资源分配机制,为市场资金进入打开入口,真正建立起“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社会投资增长机制,运用多种融资手段,包括表外融资、项目融资、股权融资、资产证券化、金融租赁等融资形式,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方式多样化、资金来源多渠道、项目建设市场化的新型投融资体制,提升融资平台公司的直接融资能力。
对环境产业来说,市政债能够化解国债在环保产业使用中伴随的低效、浪费、难以提供稳定合理的投资渠道等问题,进而增大环保产业投资规模,项目也会随之增多,这对于身处其中的环保企业来说,将会看到更多的机会。
傅涛指出,环保产业发展应该清晰地认识市政债放开所带来的机遇和挑战。地方政府自行发债,充足的资金将促使政府投入到环保项目建设中去,造成国进民退。就此而言,重资产、投资型的大型环保企业不一定受益,但利好于技术服务型企业以及工程、设备公司。前者可以通过PPP模式与政府部门合作,后者在运行过程中要协调好政策性资金和市场化运作的关系。傅涛建议,发债政府应该通过采购服务,将投资与运营分离,让更专业的企业去做更专业的事情,政府负责投资和运行监督。
虽然市政债试点工作又向前推进一步,为市政债的探索开辟了良好的开端,但今后的发展仍需严格遵循市场规律,按照市场化的要求进行后续改革。傅涛指出,发展市政债券不能一哄而上,而应先选择经济状况较好的大中城市和东部沿海城市试点,再总结经验,逐步推广,既可降低改革成本,又可避免金融动荡。同时,地方政府需建立相应的地方财政公开制度,坚持市政债募集及使用公开化原则,保证投资者能够获得与偿债相关的信息,并做好全程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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