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9月3日电(记者 秦杰)为解决日益突出的机动车污染,环保总局近日发布《关于实施国家第二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公告》,要求从2003年9月1日起,所有进行定型的重型汽车,必须符合相当于欧洲2号标准的国家第二阶段型式核准排放限值。这标志着我国的机动车排放污染控制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据环保总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这次在全国范围内开始的实施重型汽车国家第二阶段机动车排放限值,与相当于欧洲1号排放标准的国家第一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相比有很大降低,如重型柴油车(发动机功率小于、等于85Kw)颗粒物排放限值降低75.4%,重型汽油车一氧化碳排放限值降低71.5%,这将有效地控制机动车引起的空气污染。
为此,环保总局要求,2003年9月1日起,停止对达到GB17691、GB14762第一阶段型式核准排放限值的车型和发动机型的型式核准申报。已通过核准定型达到GB17691或GB14762第一阶段型式核准排放限值的车辆和发动机,可生产、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至2004年8月31日。2004年9月1日起,所有新生产的压燃式发动机及装用压燃式发动机的重型车辆必须符合GB17691第二阶段生产一致性检查排放限值,点燃式发动机及装用点燃式发动机的重型车辆必须符合GB14762第二阶段生产一致性检查排放限值,并按要求向环保总局进行生产一致性检查申报。凡不符合上述标准要求的车、机型不得核准定型,未经国家环保总局核准定型的车、发动机型视同排放不达标,不得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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