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察办法》规定,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实行稽
察特派员负责制,稽察特派员由国家计委委派,履行下列职
责:1.监督被稽察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
方针政策情况,其有关建设项目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权限、程序;2.检查建设项目招投
标、工程质量、进度等情况,跟踪监测建设项目的实施情
况;3.检查被稽察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建设项目有关
的其他资料,监督其资金使用、概算控制的真实性、合法
性;4.对被稽察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进行评价,提出
奖惩建议。《稽察办法》还对稽察特派员如何客观地履行其
职责作了严格规定。
《稽察办法》要求,有关政府部门应当支持、配合稽察
特派员的工作,并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被稽察单位应当接
受稽察特派员依法进行的稽察,定期、如实向稽察特派员提
供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文件、合同、协议、报表等资料和情
况,报告建设和管理过程中的重大事项,不得拒绝、隐匿、
伪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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