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施工总承包企业资格条件的通
知》,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其具体内容如下:
一、承担成套项目施工任务的建设实体企业必须是中央
企业工作委员会管理或省、部(尚未脱钩)所属的国有企
业,且必须具有施工承包一级资质;承担成套项目施工任务
的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或其直属建设实体企业)必须具
有工程总承包或施工承包一级或二级资质(上述建设资质通
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年审后方被认可)。上述企业必须具有
相应的营业执照,并通过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且质量体系运
行良好。
二、国外工程施工和管理经验丰富,具有较强的对外商
务谈判能力,自1993年以来在承担成套项目施工任务中有良
好的业绩。
三、财务和经营状况良好。
此外,今后凡承担对外援助合资合作项目和优惠贷款项
目的企业也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营业执照,其具体资格条
件将另行制定和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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