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洲开发银行(以下简称亚行)于1986年8月26日开始采用
了亚行贷款项目招标采购国内优惠制。这一做法仅适用于根
据亚行贷款项目招标采购准则进行的国际竞争性招标(包括经
亚行同意根据采购准则规定进行的重新招标)的评标;通过国
际采购、本国竞争性招标、有限的招标等其他形式进行的采
购将不符合国内优惠做法的条件。
这一做法提供一优惠幅度,有利于采购国内制造的物资
和在亚行融资项目下选定的国内承包者,但要符合一定的条
件。
1.对国内制造物资的优惠:亚行借款的所有的发展中成
员国都能得到国内制造物资的优惠。优惠制规定本国制造的
物资只有在本国增值的比例起码等于出厂投标价的20%时与进
口物资相比有资格享受优惠。20%的本国增值必须适用于物资
总的出厂投标价,而不是仅适用单子中的一项,如果物资的
提供有一项本国附加值超过20%,但本国附加总值未达到总价
的20%的最低要求,仍不能应用国内优惠做法。如果借款国希
望规定更高的百分比,亚行将不持反对意见。即使价格受政
府控制或补贴,这样的优惠仍然提供。在对已邀请投标的任
何本国物资享受优惠的资格有任何怀疑的情况下,借款者或
其咨询者应该估价在本国增值的比例,看其是否能满足所要
求的最低值。
国内增值应该在通常情况下看作在生产物资中的增加的
劳动值。在有些情况下,计算国内增值会碰到困难并会需要
相当多的时间。因此,在适当的情况下,允许利用基于所说
物资直接进口内容的准则作为这些计算的替代。如果以到岸
价为基础的直接进口价格低于报价的出厂价的50%,则该物资
仍可看作是符合优惠条件的。
在同意在贷款协定中或招标文件中规定国内优惠之前,
亚行必须确认在借款国有制造能力和经验,能够给想从优惠
中受益的物资增加以所要求的最低值。在这种情况下,在贷
款协定签字时,对要采购的物资的性质所了解的信息不充
分,不能做出这种调整(例如行业项目),则可以将优惠的提
供列入贷款协定中,如果有适当的制造能力,可以制造一些
可能要采购的物资。在这种情况下,将给这个问题以特别的
重视,尤其是当要准备采购的实际东西的招标文件的时候。
国内制造优惠做法适用在招标文件中加以明确的设备的
完整科目的价格。而不适用其单个部件的价格。然而在单一
责任的交钥匙或供货与安装合同中容易出现例外,这类合同
适用于大型而复杂的承包。在这些合同中主要承包者是一家
外国公司,但国内有能力提供一些所需要的物资。对于要作
为例外处理的情况来说,本国的组成部分必须是可以分得开
的,而且容易确认,具有很大的规模和会导致单另采购的特
点,但有必要有总承包者来承担整个合同的设计、协调和运
行的责任。在这样的情况下,招标文件必须明确如何使用优
惠,而且不允许或要求投标者在开标之后修改本国和外国设
备的搭配组合。如果招标文件已说明评标将在一个计划安排
的基础上而不是在单项的基础上进行的话,则这种优惠做法
也不适用于包括数项内容的计划安排的一部分。
国内制造物资优惠的资格确定不考虑投标者的国籍,而
考虑的是本国物资,因此,优惠不是给本国的投标者,而是
给本国增值起码在20%的物资,与投标者或供货者的国籍无
关。一个外国投标者投标的物资具有在借款国的国内增值达
20%或更高,则其有权享受优惠,只要满足以下条件:(1)按
招标文件的规定以招标国的货币或混合货币报投标价,包括
在借款国为进口的部件和原材料付的税和关税;(2)分别注明
所报的投标价应以招标国货币和外国货币或多种货币支付的
百分比或金额,以反映在标书中所包含的进口部件和原材料
的费用。不允许这样的外国投标者占他以到岸价为基础的投
标价的便宜,不包括在借款国为包括在他标书中的进口部件
和原材料所付的税和关税。换句话说,外国投标者应与要求
享受优惠的本国投标者同等对待。
优惠的幅度限定在岸价的15%。到岸价不包括进口物资的
税率或对进口这种物资所征收的关税和其他税的实际金额,
以低者为准。
2.以国内承包者在工程上的优惠:对国内承包者在工程
上的优惠,仅对亚行A类发展中成员国土建工程的国内承包者
提供以优惠。目前亚行A类发展中成员有:阿富汗、孟加拉、
不丹、柬埔寨、库克群岛、印度、基里巴斯、老挝人民共和
国、马尔代夫、马绍尔共和国、密克罗尼西亚联邦、蒙古、
缅甸、尼泊尔、巴基斯坦、所罗门群岛、斯里兰卡、汤加、
瓦努阿图、越南、西萨摩亚。
可以给予优惠的工程不仅包括土建和建筑物,而且也包
括诸如清理和平整土地、土地开发、野外排水、钻井,为城
市项目清理场地、装设供水主管线以及架设输电线路等。对
于供货安装合同来说,如果在永久性工程中使用的设备的到
岸价费用少于工程总造价的60%,则这样的合同应划为土建工
程。优惠做法也适用这样的服务,诸如航空摄影、制图、勘
探钻井或庄稼喷洒农药,当这些是通过国际竞争性招标而聘
用时,但是优惠做法不适用通常的咨询服务。
优惠做法,有必要确定哪些合同者是真正符合享受优惠
的资格要求的本国合同者。通常在借款国由政府为此目的而
制定标准并应得到亚行的认可。亚行工作人员应确保使对资
格要求的具体标准在谈判期间取得一致意见并明确阐述这些
标准将一律加以应用。如果政府希望给国有的、自主或半自
主的建筑公司或机构以优惠,亚行将不反对。在实施优惠做
法中出现的任何问题都应提交给中心项目管理协调处处长和
负责有关行业的法律总顾问助理,听取他们的建议和指导,
如有必要提交采购委员会做最终决定。
除非亚行另行同意,在交投标书前要求在实行优惠的地
方对合同进行资格预审,以澄清单个公司和合资公司享受优
惠的资格。优惠只适用于主承包者和获提名的分承包者。获
提名的分承包者是主承包者的分承包者,其由雇主通过单另
的招标过程进行选择。标书和合同将明确关于本国承包者分
包给外国承包者的限制,以及其保护优惠政策的实质意图。
举例来说,依据大部分由本国拥有的所有权而符合享受优惠
条件的本国承包者将不能把50%以上的合同工程分包给一外国
承包者。
3.优惠的执行:如果借款国政府希望实行对本国供货者
和工程承包者的优惠做法,招标文件也这样规定并明确在进
行标书比较中实行优惠的方式,只有在这样的情况下才对物
资和工程实行国内优惠制。因此,最基本的是使借款国充分
了解,例如在评估和贷款谈判期间,就充分利用亚行在提供
这些优惠方面的政策,以使其能保证招标文件有适当的规
定。
关于执行优惠制的规定应包括在贷款协定采购安排的附
件中。在不可能这样做的时候,而借款国随后希望采取优惠
制,这样的安排应以交换信件的方式加以明确。即使在优惠
规定已包括在贷款协定中或交换的信件中,其对单个投标的
应用仍然由借款国政府来选择决定。在贷款协定中,优惠制
将规定对本国物资和外国物资标书进行比较的基础和对这些
标书进行比较的顺序。与此相类似,其将规定对本国工程承
包者实行优惠的基础。
执行这一优惠制还要求在有关的招标文件中包含对标书
的比较方法和有关事宜的规定。规定标明在对标书进行比较
时必须遵守的阶段。最根本的是分阶段对所评过的标书进行
比较,而以在说明的条款所确定的顺序进行比较。在评价物
资标书时应考虑的全部因素都应在招标文件的评标条款中加
以规定。
在土建工程的情况下,亚行将确保使借款人的决定不会
对竞争有不利影响并使其符合作为本国公司要求的所有公司
都能满足借款者所确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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