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议)标协调办法实施细则(对外承包工程商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议)标协调办法》(以下简称《协调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以下简称“承包商会”)依照《协调办法》和本实施细则进行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议)标协调;
第二章 协调范围和内容
第三条 投(议)标协调包括以下项目:
(一)凡对外承包工程规模在500万美元以上(含 500万美元)的。
(二)对外承包工程规模在500万美元以下但企业或有关部门要求协调的。
第四条 对外承包工程方式包括总承包、分包,联合或合作承包,以及工程项下提供成套设备等;项目资金来源包括业主出资、政府出资、金融机构或国际基金组织资助或贷款、企业融(投)资或由中方提供出口信贷等。
第三章 协调方式
第五条 拟参加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议)标的企业,应在下列期限内向承包商会申请项目投(议)标登记备案:
(一)资审报标前协调的项目,在资审报标截止日前60天内;
(二)资格预审项目,在公布资审通过结果之日起5天内;
(二)资格后审项目,在投标截止日前3O天内。
第六条 企业向承包商会申请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议)标协调,应完整、准确填报《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议)标申请登记表》。
第七条 企业申请登记备案后,根据国别(地区)政策和市场情况、外经贸部及驻外使(领)馆经商参处(室)意见、企业要求,承包商会决定是否子以立案协调并书面通知有关企业。
第八条 企业接到立案协调通知后,应如实、详尽报送有关材料。
第九条 凡获准投(议)标许可并参与投标的企业,有义务将开标排名等情况在开标后3日内通知承包商会。承包商会根据项目进展情况确定是否继续进行协调。如业主废标重招或变更招标方式,企业继续参与该项目的投(议)标活动的,则应重新申请登记备案。
第十条 企业登记备案后,如决定放弃项目投(议)标,应通知承包商会。
第十一条 企业与业主正式签约后,应以书面形式向承包商会报告签约情况。
第四章 协调决定
第十二条 协调办法第十一条所称同类项目的业绩,是指企业在国(境)外实施承包工程累计总额超过500万美元的(含500万美元),原则七即可视同具备参与500万美元以上报价金额项目的投(议)标资格。已有两个以上500万美元一1000万美元合同额项目成功经验的企业视同具备参与1000万美元一2000万美元报价金额的项目有投(议)标资格。依此类推,每增加1000万美元为一个资格判断评定档次。
第十三条 承包商会拟定项目投(议)标协调方案时,优先考虑以下条件并进行综合评定:
(一)遵规守法、诚实信用;
(二)与项目专业对口或具有明显专业优势;
(三)介入项目前期工作早、深、实;
(四)在项目所在国或邻近国设有办事机构;
(五)资质较高;
(六)综合能力(管理、组织、融资)较强;
(七)同类项目业绩较好;
(八)施工队伍海外项目施工能力较强;
(九)严格履行承包商会会员义务
第十四条 协调方案拟定后,承包商会认为必要时可召开协调会议进行协调。企业应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参加协调会议,承包商会还可邀请政府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的代表参加协调会议。承包商会应在协调会议上宣布协调方案,并予以解释说明,在充分听取和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形成协调决定。
第十五条 承包商会应在企业申请项目投(议)标登记备案截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协调决定;需要立案协调的,最迟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作出协调决定。
第五章 协调决定的执行与检查
第十六条 有关企业如对协调决定有异议,可在协调决定送达后10天内向外经贸部提出申诉。申诉应以书面形式提出。
第六章 协调纪律及违纪处罚
第十七条 企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视为违纪:
(1)不按规定向承包商会登记备案,擅自对外报价的;
(2)向承包商会申报了项目,但拒不参加协调而擅自对外报价的;
(3)参加协调而不执行协调决定,擅自对外报价的;
(4)向业主泄露协调内容及相关情况的:
(5)恶意诋毁其他企业,以达到中标目的的;
(6)在投(议)标活动中弄虚作假,以达到中标目的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承包商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2000年4月6日经承包商会第三届第五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2000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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