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随着四化建设的发展,市政工程建设的机械化水平也在不断提高。为使机械设备能充分发挥效能,更好地为市政工程建设服务,必须加强机械设备的管理工作,做到科学管理,合理使用,定期保养,计划修理。
各级市政工程管理单位和企业,要由主要领导负责,切实抓好机械设备的管理工作。要贯彻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管理制度,开展红旗设备竞赛,搞好基层管理和基础资料,练好基本功,不断提高机械设备管理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要按经济规律办事,实行定额管理,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要有奖有惩,奖惩分明;要努力降低能源消耗,提高机械利用率;要改革不适应发展需要的机械管理和维修体制。
要加强技术培训工作,不断提高职工文化和科学技术水平,掌握现代化技术,以适应四化建设发展的需要。
二、管理
(一)机械设备管理工作要面向生产,管用结合。对机械设备要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大型集中、中小型分散相结合的原则。
各大、中城市的市政工程主管部门要根据具体情况,设置机械施工公司(站)或机械施工队,对主要的机械设备,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调度。
(二)建立健全各级机械设备管理机构。各大、中城市市政工程局(城建局)和公司(处、厂)、均要建立健全相应的机械设备管理机构,配备技术业务熟练的工作人员。施工队要有专职管理员,班组设兼职管理员,做到层层有人负责。各级机械设备管理机构不能随意变动,人员要相对稳定。
(三)各级领导都要把机械设备管理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应有懂业务的领导同志负责机械设备管理工作,并应配备专业工程师或主任工程师。
各级领导对机械管理工作要做到有年、季、月综合指标的布置检查,有机械完好率的定期分析、有经济效果的考核研究。要有要求、有布置、有检查,做到基本状况清楚,问题解决及时。
(四)机械设备管理机构的基本任务:
1.认真贯彻执行上级颁发的有关机械设备管理制度和规定,并参照制定适合本单位情况的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以及执行各项规程、规范、标准等的具体制度。
2.认真开展红旗设备竞赛等活动。
3.参与施工机械化发展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参与施工组织设计的会审。组织制定机械设备配套计划。
4.编制机械设备的保养、修理计划,督促贯彻保养规程。指导机械设备的合理使用,保证机械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
5.负责机械设备的申请、分配、调拨、改造改型、报废和机械配件的申请、分配工作。
6.掌握机械设备的技术状况,健全各项统计资料,准确及时地填报有关的统计报表。
7.建立机械设备技术档案。包括原机技术文件、交接登记表、运转记录、维修记录、事故分析、技术改造等资料。
8.组织学习推广国内外机械设备管理的先进经验,不断提高机械管理水平。
9.配合有关部门对机械设备管理人员,操作、保修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考核。
(五)属于固定资产的机械设备,都要建立台账、卡片,实行统一编号,主要机械设备要建立履历书和技术档案,档案应随机转移,报废时,应将档案一起报批。
对机械设备,每年应清查一次,要做到账、卡、物三相符。盘盈、盘亏必须查明原因。
(六)开展红旗设备竞赛。红旗设备竞赛要纳入社会主义劳动竞赛中去。各城市每年应在局、公司(厂、处)、工区(车间)等各级定期开展检查评比活动。评选红旗设备必须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对红旗设备除应给予一定的标志外,对其操作人员应给予适当的奖励。并把有关先进事迹记入档案,作为考核、晋升的依据之一。
红旗设备的标准是:
1.完成任务好,做到优质、高产、安全、低耗。
2.技术状况好,工作能力达到规定要求。
3.清洁、润滑、紧固、调整、防腐保养好。
4.零部件、附属装置、随机工具完整齐全。
5.使用、保养、维修记录齐全、准确。
(七)机械设备进行改装和技术改造,必须符合技术可靠,经济合理的原则。实施方案要经过“三结合”小组讨论研究,经主管技术领导批准,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不准乱拆、乱改。要按机械设备的管理权限办理报批手续。
车辆改装应经监理部门审批。
(八)自制机械设备要持慎重态度,有定型产品的不应自制,无定型产品确需自制的专用机械设备,要按规定办理报批手续。设计图纸要经过严格审查。要符合技术先进、结构合理、安全可靠、经济耐用的原则,并需要经过一定时间的试用,鉴定合格,方能验收入账,纳入固定资产。
(九)新购置的机械设备,有关技术资料,说明书要齐全完整。进口设备的外文说明书,应及时组织翻译。新机种或新型机械设备要增补相应的有关规程。
(十)对需较长的时间(3个月以上)停用的设备,应按规定报上级批准后,予以封存。封存设备一般应保护完好状态入库保存。不能入库者,也要做到上有盖,下有垫,妥善保管。对封存设备必须定期维护,不能降低原有技术状况。
(十一)机械设备的调拨,要按规定办理交接和资产转移手续。调出单位要保持机械设备完好状态,不得拆换原机零、部件。必须将原机附件、配件、随机工具和技术资料(技术档案、履历书等)一并移交。
(十二)购置新设备必须考虑经济合理、技术先进、成龙配套,统一机型、并尽量照顾一机多用等原则。对任意购置质量粗糙、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设备造成损失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十三)机械设备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又无法修复或改造的,应予报废。
1.主要结构、主要部件已经损坏到不堪使用,虽经修理,设备性能也达不到最低生产使用要求,或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
2.修理费用过大,经济上不合理的。
3.结构性能有严重缺陷、耗能过大,机质低劣或主要零、部件无法配置,又无改造价值的。
4.因灾害或事故受到严重损坏无修复价值的。
5.非标准专用设备,因任务变更,本单位不适用,其他单位也不需要的。
机械设备的报废必须慎重,要经过“三结合”小组鉴定,技术负责人核批,按固定资产审批权限办理报废手续。
正常报废的机械设备,原则上要提足折旧,或达到规定的使用年限。经批准报废的机械设备,凡能利用的材料、零件、部件,应加以充分利用。
(十四)按经济规律办事,建立严格的指标考核制度。各城市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必须按照上级下达的考核指标,在年度开始前向所属公司、工程处等下达年度指标,并检查完成情况。各单位都要把上级下达的考核指标,作为年、季、月生产计划的重要内容,保证全面完成,并注意总结经验。考核指标主要有:
1.机械完好率。
2.机械利用率。
3.机械效率(主要机械年产量、年台班)。
4.机械化程度(综合和分工种)。
5.装备生产率(企业装备净值和完成年工作量的比值)。
6.红旗设备率。
上述指标,反映了机械设备在整个经济活动中发挥作用的程度。各级市政工程管理机构的计划、生产、财务和机械设备管理部门要互相配合,分工管理,认真考核。负责机械设备的管理部门要突出抓好机械完好率、红旗设备率,为充分发挥机械效能创造必要的前堤。
三、使用
(十五)机械设备的使用,必须贯彻“管用结合、人机固定”的原则,防止重用轻管或只用不管。大、中型机械设备要实行定机定人、定岗位、机长负责制。小型机械设备不宜定人的,实行机组(班组)负责制。主要机械设备的机长要由公司(处、厂)任免,不能轻易调动。
(十六)机长、机组长要由责任心强,有管理能力,技术水平较高的同志担任,并做到:
1.积极组织本机组人员开展红旗设备竞赛,合理使用机械设备,充分发挥机械设备效能,努力完成各项定额指标。
2.认真执行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
3.努力钻研技术,并指导全机组人员的技术学习,不断提高技术水平。
4.认真做好机械设备的清洁、润滑、紧固、调整和防腐。保证机械设备的附属装置、随机工具经常整洁、完好、齐全。
5.负责及时准确地填写机械设备履历书和有关的统计报表。
(十七)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应做到:
1.积极参加红旗设备竞赛,努力达到红旗设备标准。
2.努力钻研业务技术,做到“四懂三会”(懂原理、懂构造、懂性能、懂用途、会操作、会保养、会排除故障),准确及时地填写运转记录。
3.严格遵守机械设备保养规程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确保机械正常运转、确保安全生产。对违反操作规程的错误指挥,有权拒绝,并应及时报有关人员研究处理。
(十八)新工人(或新调换工种的工人)须经技术培训,懂得所操作机械设备的技术性能、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保养规程,掌握操作技术,经考试合格方可独立操作。
在各种机械设备操作人员中,要广泛实行凭操作证操作的制度。
(十九)机械设备不得带病运转,不准超负荷作业。特殊情况下需超负荷作业时,必须有可靠的计算资料,采取有效措施,并经有关技术负责人批准。
(二十)多班作业的机械设备,必须坚持现场交接班,做好交接班记录,并给操作人员一定的机械设备保养时间。
(二十一)新机械设备在投产前,要按说明书和有关技术文件认真进行验收和试运转。
新型机械设备在试运转和使用前,必须将有关技术资料、性能和注意事项向操作人员进行交底,经过必要的训练,待操作人员掌握操作技术后,方能使用。
经过大、中修、改造或重新安装的机械设备,必须按照机械设备的试验规定,进行检查、鉴定和试运转。
新机械或经大修后的机械,在走合期内应按规定减载、限速和保养。
(二十二)要认真对待机械设备事故。对机械设备事故,要根据“三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领导和群众没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预防事故的措施不放过)的原则,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对事故责任者(有关操作人员、有关领导、有关管理人员等)要作适当处理,对事故隐瞒不报者,要追究责任,并从严处理。
对重大事故,由公司(处、厂)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上级审批;一般事故由公司(处、厂)处理,报主管上级备案。
(二十三)机械设备用的燃料、润滑油料、必须按规定选用,根据季节及时更换。各种油料要保持清洁,使用前需经过沉淀过滤,机械设备上的滤清装置必须完整有效。
机械设备进入冬季施工,必须采取防冻、防滑措施,严格按照冬季施工规定进行。
四、保养、修理
(二十四)机械设备的保养和修理,必须贯彻“养修结合”、“预防为主”的原则。应做到定期保养、计划修理。
各有关部门和人员都不得妨碍机械正常保养、修理工作的进行。
要努力完善对机械设备的检验测试手段,注意积累资料,使检验内容和保修周期有科学根据,防止盲目检修。
(二十五)加强机械设备的保养,建立健全定期、走合、停用、封存、换季等保养制度,并经常检查执行情况。
(二十六)机械修理应当坚持集中修理的原则。
各城市市政(城建)系统一般应设集中修理单位,负责本系统大型或主要机械设备的大、中修。
各城市市政(城建)系统中,所有拥有机械设备的单位,要配备适当的修理力量,负责本单位大型机械的保养、小修和中、小型机械设备的修理。
(二十七)机械设备的修理单位,必须坚持“以修理为主”的方向,努力完成维修和配件生产任务,不得任意改变方向。
对机械设备修理单位,上级要给予必要的照顾。既不要片面强调利润指标,又要保证机修单位及其职工的适当利益。
(二十八)机械设备修理单位,必须面向施工,树立为生产服务和质量第一的思想。要设立质量检验机构、配备质量检验人员、健全自检、互检和专职检验相结合的检验制度。严格执行机械设备修理技术规范、努力提高修理质量,质量不合格的一律不准出厂。对修理的机械和生产的配件,要实行包修包换制度。
(二十九)机械设备修理单位,必须不断改革修理工艺,逐步实现劳动组织专业化、操作机具化、检验仪表化,积极创造条件推行总成互换等修理方式,缩短停厂时间,保证修理质量,降低修理成本。
修理单位要改进服务方式、改善服务态度、主动听取用户意见,方便用户,组织流动修理组,逐步扩大现场修理业务。
(三十)对进口设备和新型设备要注意拟定适当的保养、修理周期,制定适当的保、修规范、标准,及时掌握技术性能、构造原理和修理技术。根据规定的修理周期,事先做好配件和修理技术准备工作,做到按时修理。
(三十一)机械设备修理单位,要重视修旧利废工作。在经济技术合理的情况下,尽量修复和利用旧件,不断扩大修旧范围、保证修旧质量。
送修单位要积极支持修旧利废工作,不应拒绝使用合格的修旧件。
(三十二)凡要求大修的机械设备,除特殊原因外,均应在尚可运行的状态下送修。送修单位不得拆换原机机件,并有可靠的运转,修理和保养记录。
修理厂要做好修理记录,即:修理前技术状况鉴定资料、修理中的检修记录,修理后的检验记录。并将修理情况、主要零件的修理规范,详细记入机械履历书和技术档案,随机交给用户。
(三十三)加强配件供应管理。要购管结合、管用结合,防止乱采多购。做到库存适量、供应及时。
购管人员要具有一定专业知识,了解配件技术性能和供应渠道,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五、奖惩
(三十四)凡被命名为红旗设备的操作人员,对提高修理质量、压缩停厂时间、节约修理成本作出显著成绩的修理人员,以及在机械设备管理工作中有突出成绩的管理人员,应给予表扬和奖励。
机械工人是生产第一线的工人,其奖金应不低于同一单位或同一施工项目其它一线工人的水平。
(三十五)除不可预防的自然灾害以外,因责任造成机械设备损坏和丢失者,要追究责任。对责任者要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或赔偿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六、附则
(三十六)本规定适用于市政工程各部门。各单位可根据自己的特点,制定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发布部门: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已变更) 发布日期:1981年10月05日 实施日期:1981年10月05日 (中央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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