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关于实施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外 商投资企业给予三年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的知》。
通知指出,根据国务院决定,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的三 年内,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政策具体执行的地域包括山西、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 西、甘肃、青海、宁夏和新疆共19个省(区、市)的全部行政区域。
通知还明确了优惠期的计算、审批程序等。此项优惠政策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友情提醒 |
本信息真实性未经中国工程机械信息网证实,仅供您参考。未经许可,请勿转载。已经本网授权使用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工程机械信息网”。 |
特别注意 |
本网部分文章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行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在本网论坛上发表言论者,文责自负,本网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论坛的言论不代表本网观点。本网所提供的信息,如需使用,请与原作者联系,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果涉及版权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15日内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