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工信部曾公布了《联合收割(获)机和拖拉机行业准入条件》。该《准入条件》要求,生产企业需取得国家行业信用等级A级以上资质,首次将企业信用等级纳入农机行业准入制度的条件之中。
在《准入条件》的基础上,工信部制定了《办法》。《办法》要求,列入公告的企业,应按照准入条件每2年开展一次自查,并形成企业自查报告。工信部将根据对公告企业保持准入条件监督检查情况实施公告动态管理。
工信部将视情况开展抽查和复查,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公告企业有不符合准入规定的,可向各级工业主管部门举报或投诉。
工信部要求,公告内企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将撤销其公告资格。其中包括,不能保持准入条件;拒不接受监督检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生产和污染环境事故。
《办法》明确要求,被撤销公告资格的企业,两年后方可重新提出公告申请。
业内人士表示,如此管理是为了“加强联合收割(获)机和拖拉机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管理,规范行业市场秩序,维护用户合法权益,保护联合收割(获)机和拖拉机制造企业科技投入的积极性”。在这一管理框架下,具备较强资金和技术实力的龙头企业将具备更大的发展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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