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起重机械型式试验作为一项重要制度,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第十三条有明确规定,即: “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必须进行整机或者部件的型式试验”。也就是说,依据规定凡是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八条起重机械定义并且纳入国务院《特种设备目录》(国质检锅〔2004〕31号)的起重机械(包括安全保护装置)都要进行型式试验,并且起重机械的型式试验是按照其品种(型式)、机型(型号)、规格(主参数)试验的;而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证(包括起重机械型式试验备案公告)、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证又紧密结合起重机械型式试验结果也都是按照其品种(型式)、机型(型号)、规格(主参数)发证(或备案公告)、出具证明的。从条例颁布实施至今,几年来,还有个别单位和个人对此理解不透,在此,就此问题发表一点个人看法,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1、起重机械型式试验中的型号与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证、型式试验备案、制造监督检验之间的关系
2003年6月1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颁布了《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国质检锅〔2003〕174号),其中明确了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证的发证范围、形式、条件、程序和有关基本要求等,在程序中提出申请单位在申请受理后,要制造出样机进行型式试验,之后进行制造条件评审,达到要求后审批、发证、公告,制造单位取得制造许可(包括型式试验备案)后即可合法的批量投入生产;为了配合国质检锅〔2003〕174号文件中规定的起重机械型式试验工作要求, 2003年9月18日总局又接着颁布了《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程(试行)》(国质检锅〔2003〕305号),其中进一步明确了起重机械型式试验的范围、方式、条件、程序和有关基本要求等,在具体的型式试验中提出以产品型号规格为基本单位进行,并且提出了额定起重量小于320 t(含320 t)的起重机械型式试验和制造许可一并申请,额定起重量大于320t的起重机械(指超大型起重机械)和安全保护装置的型式试验单独提出申请,实际上这是简化了额定起重量小于320t(含320t)的起重机械型式试验和制造许可需要分别提出申请受理的工作,程序上合二为一了,同时,在第六条中又表达出制造许可证(包括型式试验备案公告)中的设备以明细表的形式表述,共同构成许可证证件,明细表的内容与型式试验结果应当是一致的。不难看出,国质检锅〔2003〕305号文不仅是对起重机械型式试验的具体规定和要求,也是对国质检锅〔2003〕174号文的进一步补充和完善,二者相互配套,一并使用,不能分割,只有这样认识和理解方能准确掌握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证(包括型式试验备案公告)与型式试验之间的密切关系。型式试验规程只是解决了型式试验与制造许可证(包括型式试验备案公告)之间的关系,明确了型式试验从那里入手去做,基本上属于原则上的要求,还没有解决针对具体产品如何做,做什么等问题,所以, 国家质检总局又相继制订了13个类型的型式试验细则(TSG规范),并且已经陆续颁布实施,在细则中更进一步明确了型号和规格的具体含义,进一步解决了具体产品如何做,做什么的问题等,到此,基本上形成了完整的起重机械制造许可(包括型式试验备案)和型式试验的安全技术规范体系。我认为,这只是基本上解决了制造许可中的型式试验问题,从理论和实践的角度,起重机械的型式试验问题仍然还可以继续探讨和深入的研究,使之更加科学、合理,便民。 需要说明的是,超大型起重机械的型式试验许可以备案公告形式发布,唯一不同的是参数不能向下覆盖,但是我认为,同一型号同一规格首台型式试验结果可以覆盖本型号本规格的产品,原因可从下述的型式试验的基本概念加以论证。
同样,国家质检总局于2006年6月21日颁布,2006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的《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规则》(TSG Q7001– 2006)规定:监督检验机构所监督检验的产品应当在制造单位制造许可证或者其型式试验备案公告的范围内(境外制造境内使用的起重机械除外);提供型式试验的起重机械样机,也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进行制造监督检验。也就是说,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最终的落脚点也应当是按照依法取得许可的起重机械的品种(型式)、机型(型号)、规格(主参数)进行。
2、起重机械型式试验和机型(型号)的概念及其具体应用
要弄清起重机械的型式试验问题,只有上述的解释是不够的,根本的问题是要弄清楚什么才是型式试验?型式试验到底应该怎么做?关于前一个问题,经过调研,我认为,型式试验相当于新产品批量投产前对其型式的确认,更准确地说应该是对一个新产品新机型的确认;那么,机型又是什么含义呢? 应该说,机型最起码与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有关、与采用的主要材料有关、与选用的主要机构(包括电气系统)的配置有关,就是说,只要上述因素改变了,起重机械的机型就可以认为改变了;如果上述观点成立,那么,型式试验就应当按照机型来做。那么,机型又怎么来表示呢?应该说,一种机型可以用一个型号来表示。接下来的问题是型式试验到底是按照品种(型式)做呢,还是应该按照机型(型号)来做呢?试想,如果不按照机型(型号)来做而是按照品种(即型式)来做,是否可以达到型式试验的目的?我认为不能。原因:一是在同一品种(型式)中存在多种机型(型号),其中一种机型(型号)通过了型式试验并不能证明另一种机型(型号)就一定能通过型式试验,更不能证明其中一种机型(型号)通过了型式试验就说明整个这个品种(型式)就能通过型式试验,这个道理从上面关于机型(型号)的含义上就可以加以论证;二是国务院《特种设备目录》(国质检锅〔2004〕31号)中品种(型式)一层主要是按照起重机械的主要结构形式等因素划分的,没法再往机型(型号)上划分,不然层次太多,再加上现实工作中,出现一个新产品就是一个新机型,就会产生一个新型号,如果把型号固定了,出现新型号怎么办?为了鼓励开发新的产品,型号是不能固定的,应当放开,依据不同情况而设置。基于上述考虑,国家质检总局在国质检锅〔2003〕305号文件中给出了一个型号的含义,并规定起重机械的型式试验以产品型号规格为基本单位进行;之后为了更加明确型号的含义,在型式试验细则中又把他表述为:型号是指主要结构形式、主要受力结构件材料和关键工艺相同,主要机构符合系列配置要求的一种机型,其代号由产品品种(型式)、结构形式、主要参数组成,并用字母、数字或其组合表示。自此,基本上明确了型号及其表达方法。关于具体产品型式试验的具体试验项目、内容和要求,本文就不展开叙述了。
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证的取得,其许可范围是通过企业制造的最大样机(通过型式试验认定)和制造最大样机的制造条件(通过鉴定评审认定)从而给予明确界定的,所以,为了真实表达一个制造单位的许可范围,制造许可证只能按照型号发放。为了减轻企业负担,考虑到许多产品企业已经生产过多年,从实际情况出发,规定为,在制造许可证范围内,同一型号的系列产品按照规格(主参数)从高向低覆盖(注意:实际上,规格从高向低覆盖在理论上还是值得进一步深入探讨的,目前只是一种尝试)。并且明确只要符合国质检锅〔2003〕305号文件中第四条的规定,已经通过的型式试验无需重复进行试验,而且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换证时,许可证上已经明确的品种、型号亦不再重复进行型式试验,简化了程序,方便了制造单位,对此,绝大部分制造单位表示理解和赞同。另外,目前的起重机械型式试验除上述提及范畴之外,还包括进口起重机械、通过CCC认证的起重机械等,具体做法按照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执行。
3、起重机械型式试验中规格表述的方法和建议
理论上讲,规格就是事物大小的数学描述。我们通常所说的起重机械的规格,一般是指起重机械的主要技术参数,有许多数据组成,如额定起重量、额定起重力矩、跨度、幅度、高度、起升速度、工作级别等等。在起重机械制造许可(包括型式试验备案)和型式试验有关规范文件和安全技术规范中提到的规格概念,不同的地方有不同的内涵,一般在试验项目中提到的应当是广义的,但是在制造许可证书(或备案公告)中明示的规格则是指起重机械的主参数。如:桥式起重机和门式起重机主钩的额定起重量,或塔式起重机额定起重力矩等。在证书中简化表述的目的是为了降低型式试验和取证单位的负担,避免参数的稍有变化就要进行型式试验并增项取证。那么,规格在证书中怎么表示呢?尤其是出现双小车,三小车,或更多小车,又有不等高,不等量主钩等等情况时怎么办?一般情况下,标出一个主吊钩的额定起重量就可以了,如果出现上述多小车等复杂情况,实在难以准确表述清楚的,加上许可证或备案公告上一般不对参数进行解释,这种情况下可以标出多钩额定起重量相加得出的总的最大的额定起重量,具体详细的参数在型式试验报告中给予阐明并加以明确。
4结束语
以上是以特种设备现行法规、规范、标准为基础,对中国起重机械的型式试验的具体做法以及型式试验在制造许可(包括型式试验备案)、制造监督检验中的应用进行了系统性的介绍、探讨、思索,仅代表个人的认识和理解,供学习参考,同时更寄希望在以后的起重机械标准制修订中,结合实际情况和现有法规、规范、标准,在理论、实践上,把起重机械的型号问题彻底予以明晰,完善起重机械型式试验制度,共同推进起重机械的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标准化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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