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0日下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根据决定,个税起征点将从现行的2000元提高到3500元,修改后的个税法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
“这个结果在意料之中。”山东财政学院财税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潘明星当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从税法的科学性角度来讲,个税起征点不能提得太高。个税的征缴初衷是调节居民收入,收入高多纳税,收入低少纳税。如果提得过高,个税的目的就难以实现。
记者了解到,在国务院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初次审议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中,建议将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即起征点,从现行的2000元提高至3000元。
其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向社会公布了个税法修正案草案,广泛征求意见。在征集的社会意见中,尽管有85%的公众不赞成“起征点3000元”这一方案,但是,6月27日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仍将“起征点3000元”作为草案二审稿,只是将超额累进税率第1级由5%降低到3%。
潘明星认为,3000元在理论上比较合适,但85%的公众不赞成,使得政策制定者重新考量了3000元的合理性,并在最终结果上予以体现。
“在原有基础上提高500元,对财政收入的影响不大。然而,这是公民参政议政的一个重要体现,公众的声音得到了回应,有利于民众参政议政意识的培养。”潘明星对记者表示,这也从另外一方面,体现出政府在制定政策时有底气,能够采纳社会公众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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