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决定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具体承担并购安全审查工作,并明确了并购安全审查的范围、内容、工作机制和程序。规定并购安全审查制度自通知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据悉,通知的出台使得我国首次建立了关于外资并购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未来将对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关系国家安全的重要农产品、重要能源和资源、重要基础设施、重要运输服务、关键技术、重大装备制造等企业进行严格审查。
外商投资放开迟到的保障
记者从相关涉外法律人士处了解到,有效利用外资的同时必须维护国家经济安全,这是各国对待外国直接投资特别是对待外国投资的总政策和总目标。一般来说,对于外国直接投资的管理体系包括三大部分,即产业政策、竞争政策和国家安全审查政策。
回望我国外资并购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沿革,正式出台历经了漫长的等待,其中因无制度导致的风险和成本比比皆是。
我国投资领域第一次涉及安全审查问题的规定,来源于2003年由商务部等六部委颁布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并取得实际控制权,涉及重点行业、存在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经济安全因素或者导致拥有驰名商标或中华老字号的境内企业实际控制权转移的,当事人应就此向商务部进行申报。其后,2006年在《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规定》中明确了外资并购中国家经济安全的问题。
而我国首次以法律形式提出外资并购需要进行国家安全审查的是2008年生效的《反垄断法》第31条规定:“对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涉及国家安全的,除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经营者集中审查外,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
然而,上述政策和法律法规中所涉及的对于国家安全的审查都只有指导性和方向性的意见而没有具体内容,缺乏对审查机关、审查程序、审查期限等的详细规定。使得我国现有的关于外国投资的国家安全审查的政策和法律法规并不具有可操作性。
谈到此时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出台,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研究员梅新育认为,近年来,随着外商投资领域不断扩大,关于外资并购境内企业的安全审查也讨论酝酿了很久,到了该出的时候了。“现在外资开放政策出了一些,加强制度管理当然也要相应跟上。”
战略、技术、能源成保障对象
审查内容规定,对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关系国家安全的重要农产品、重要能源和资源,关键技术要进行严格审查。
“大宗物资、战略物资能源由国家来主导,是立足于国情的事情,出台安全制度保障十分重要。”广东省技术经济研究发展中心能源与可持续发展研究所所长陈子教说,“我国能源资源紧缺,对外依存度高,我国又是发展中国家处于用能阶段。天然气除了自己开发,还要引进国外的。而世界上主要的能源资源公司呈现寡头化,为了应对国家安全,建立防火墙制度是必然。”
同时,陈子教认为,安全审查制度来得还是有些“晚”了。从前在制度上一直没有清晰的界定,保障国家能源安全上还是出了很多漏洞。本次制度出台规定,安全审查时由商务部主导,这是很好的措施。能够有效促进能源、资源合理的开发利用。把能源留在国内,避免由外国寡头企业来主导是对的。
去年12月份美国对华贸易逆差扩大,再攀新高。受对华贸易逆差创纪录新高影响,美国去年全年贸易逆差的百分比增幅创10年来最高水平。对于美国抱怨的逆差问题,中国一再要求美国放宽高科技产品出口,以减少两国贸易逆差。但美国始终不愿放松对技术出口的管制,而中国此时出台安全审查制度,对境内关键技术严格把关。
针对制度的出台会否激起两国新一轮的贸易摩擦,梅新育认为,全球大国对核心技术的输出实施管制是非常正常的,不必过分担心。我国管制的出台也经历了非常漫长的过程。我们也不希望把高科技发展都寄托在美国的出口管制上,很多高技术产品我们可以从别的地方买到或自主研发,不要低估中国企业的创造力。而美国也在进行放松出口管制的探索,未来希望两国把这个要求提出来并深化下去。
货币收紧“助推”审查制出台
“自去年年底到现在,受货币政策收紧影响,对我国有些企业意味着资金成本提高,这就可能会使负债率较高企业陷入困境。这时它会通过外资收购一部分股权来度过危机。外资收购问题借此时机更加突出。”梅新育认为,和前两年金融危机高潮不一样。那时是因为西方市场流动性不足,企业大肆扩张陷入困境而到中国救急。西方现在度过了最紧的关头,又开始施行国家超级宽松货币政策,大量廉价货币可以使用,中国又进入了加息的通道,意味着外资收购能力大大加强。这种情况下,相应管理要跟上,不能等到加息周期来临,问题已经突出了才想到控制。预见性措施的出台非常必要。
同时梅新育指出,关系国家安全的行业,从前都是国有企业居多。现在由于向民企开放,民企接受外资方面还要加强管理,安全审查的出台有助于强化民企接受外资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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