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国务院5月13日发布《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下称“新36条”)以来,已有一周时间。这一周里,“新36条”持续成为民营经济界的议论热点。
总的看来,面对“新36条”,社会评价相当之高,但同时民营企业家们仍是有喜有忧。喜的是民资准入领域将进一步放宽,政府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的领域包括市政公用事业,以及石油、电信、航空、核电、铁路等垄断行业;忧的是“新36条”会不会重蹈2005年“36条”的覆辙?
这样的疑虑不是毫无缘由的。5年前,国务院公布鼓励非公经济发展的“36条”中也明确指出,“鼓励和支持非公有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垄断行业、公用事业以及法律法规未禁止的其他行业和领域。”用一位工商界名流当时的话说,“从目前来看,正在系统形成建国以来最有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环境和制度保障体系。”
“36条”最终的落实效果不佳,已成事实。当初政策出台的目标与后来的实施出现脱节。政策环境似乎在改善,制度保障体系似乎在逐步健全,但是在很多领域,民营企业仍然未能真正享受国民待遇。于是,民营经济界有了一个普遍诉求:“新36条”能否不成为一张“空头支票”?
从中央的精神来看,方向是明晰的,就是要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中国经济未来的健康发展、严峻就业形势的逐步缓解,等等,都需要借助民营经济的发力。民营经济的蓬勃发展,也不仅仅助益于中国经济的未来,这一点,社会已形成共识。
那么,“新36条”为什么可能存在落实不力的情形?关键点恐怕在三个方面:一是一些既得利益群体不愿意坐视自身利益因民营经济的兴起而遭到侵害和削弱;二是相关政府部门和地方机构的官员,在观念与思想方面还存在进一步解放的问题;三是市场投资环境仍然欠佳。
众所周知,垄断性行业多为部门垄断利益所控制,也一直是民营企业投资涉足最少、进入最为艰难、最难以扩张的产业领域。正因此,“36条”颁布之后的这5年间,民营企业在垄断性行业中作为甚少,有心无力。本报昨天的相关报道中,提及全国工商联鼓励民企“挤门缝”,说的正是期望民营企业能够在部门垄断利益的重围中“挤”出一条路来。
在“新36条”的作用之下,民营企业能否“挤”出一条道路,尚需期待。不少垄断国企在资源、金融等方面拥有先天优势,有时候在实质上甚至拥有行业政策制定权利,这注定使得民资处于弱势地位。当双方利益产生冲突的时候,有些垄断利益群体还利用行业政策打压民资同行,这样的案例过去人们没少见过。一些知名度相当高的大型民企,都曾有过类似境遇,更不用提中小企业了。
可以说,要想移除垄断利益群体对民营经济发展的事实性障碍,就必须规范投资准入门槛设置,明确界定政府投资范围,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必须深化改革,改变部门利益“绑架”公共利益的现象。这也就要求,“新36条”需要更为明确的细则——更为明确的制度有助于民营企业去“挤门缝”。民营企业家们对“新36条”细则的制定与出台寄予厚望,道理就在于此。
同时,观念与思想的进一步解放仍是一个重要课题。我们不能不注意到这样一些现象:尽管发展民营经济的意义已为常识,但在一些官员的内心里,总觉得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民营企业“不主流”,总有一些歧见存在。同样一个项目,若是国企做,就大力支持,若是民营企业,就含含糊糊。
最近几年来,地方国资攀附央企的现象也不鲜见。不少地方国有企业在重组过程中,重组对象的上选依然是央企,个中反映出的,依然是不同企业之间的非公平竞争环境。必须指出,某些地方官员思想的难以解放,并不仅仅是个认识问题,而是其后面有利益作怪,且与央企领导人亦官亦商的身份大有关系。
进而言之,政府须为民间投资创造良好环境——在某种意义上,这比单纯给点政策更有价值。首先,必须保证政策的稳定性,大力减少政府对于微观经济的干预。过去的经验表明,政策的“多变”和不当的行政干预,使得民营经济对未来预期不明确,也阻碍了民营经济参与国有企业重组的积极性;其次,对依法行政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近年来,在历次倒下的重量级民营企业家的案件中,总会伴随着相当级别的官员同时落马。这些现象,值得人们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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