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3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财关税[2010]17号《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暂行规定有关清单的通知》,对《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暂行规定》所附装备目录与商品清单进行调整。从调整内容来看,工程机械方面的商品分为两类。一类是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一类是征收进口税收。
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包括30吨及以上液压挖掘机,410马力及以上推土机,6吨及以上装载机,18吨及以上振动液压式压路机等19种工程机械产品。其特点均为大型工程机械产品。此类工程机械产品生产在我国较为薄弱,技术门槛高,大多为国外产品垄断。例如2002年之前,我国50吨以上的汽车起重机大都依赖进口,市场被欧美和日本等工程机械巨头垄断,尤其是大吨位的全地面起重机更是被德国等跨国公司垄断。因此近几年我国对此类高门槛的产品进口持鼓励支持态度,以加快引进力度,同时便于中国企业对其借鉴改进。目前徐工集团已可生产500吨全地面起重机,国内起重机市场从100吨到500吨级已经可以初步取代进口。可以说随着进口工程机械增多,国内大型工程机械将会进一步得到发展。
而征收进口税收的主要包括连续墙液压抓斗斗宽≤1.2米,旋挖钻机钻孔直径≤3米、动力头标准扭矩≤350千牛·米,稳定土路面拌合机拌合宽度≤3米,滑模式水泥摊铺机最大铺宽≤9.75米,推土机功率≤500马力,轮胎式起重机最大起重量≤25吨,轮胎式挖掘机整机重量≤30吨等44种工程机械。其特点为中小型工程机械及在我国发展较快的产品。此类工程机械生产在我国基础较为雄厚,技术门槛相对较低,具有较强竞争力,并在世界市场上占有一席之地。因此我国对此类产品的进口持限制政策,对国内产业给以一定程度的保护。
按照国际贸易理论,一国对于国内企业的贸易保护政策要经过3个阶段。当国内企业完全处于幼稚阶段,实力远远低于国外同类企业时,宜采取开放政策,大量引进国外同类先进产品。随着国外同类先进产品引进,国内企业会加快对此产品技术水平的模仿吸收,研发出自己的产品。但此产品仅可使用,在质量上无法与国外同类产品竞争。此时宜采取贸易保护政策,限制国外同类产品进口,使本国此产业有成长空间,此谓产业成长阶段。随着本国产业的逐渐成长,产品质量和价格逐渐可与国外同类产品竞争,此时可适当放宽贸易保护,使得本国产业与外国产业在竞争中更加成熟。当本国产业的产品质量和价格已经足够优秀甚至超过国外同类产业时,本国宜恢复开放政策,而且要促使它国实行自由贸易政策,以使得本国产业能够获得它国市场,并压制它国产业发展。
依照此理论,我国大型工程机械正处于起步阶段,需要采取开放政策。而我国中小型工程机械正处于成长阶段,需要采取一定的贸易保护措施。所以对此政策的内涵进行正确理解非常重要。那就是,虽然目前鼓励大型工程机械进口,表面看不利于我国大型工程机械发展,但其本意并非限制我国大型工程机械产业发展,相反是在积极鼓励我国相关企业加快对大型工程机械的技术研究和储备。在我国大型工程机械有一定发展后,相关政策应会逐步调整为限制进口。基本上可以判定哪类大型工程机械发展较快,此类大型工程机械进口政策趋于严格的可能性就大。目前虽然保护中小型工程机械,但这种保护可能并不长久,相关厂家应抓住难得的保护时间,尽快提高产品的质量和市场,以应对未来的全球激烈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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