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880证券简称:潍柴重机[0.00 0.00%]公告编号: 2009-26
潍柴重机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潍柴重机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9年12月1日发出通知,2009年12月18日上午9:30在山东潍坊公司会议室召开。
2、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含股东授权代表,下同)共2名,代表股份14096.55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1.05%;公司刘会胜董事主持本次会议,公司的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鉴于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涉及关联交易,股东大会在审议该等议案时,关联股东潍柴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1、审议通过了《与潍柴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署<提供动能服务第一补充协议>的议案》
本项议案5650万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了《与潍柴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署<综合服务第一补充协议>的议案》
本项议案5650万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获得通过。
3、审议通过了《与重庆潍柴发动机厂签署<提供动能服务第一补充协议>的议案》
本项议案5650万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获得通过。
4、审议通过了《与重庆潍柴发动机厂签署<综合服务第一补充协议>的议案》
本项议案5650万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获得通过。
5、审议通过了《与重庆潍柴发动机厂签署<中速机零部件毛坯买卖框架第一补充协议>的议案》
本项议案5650万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获得通过。
6、审议通过了《与潍柴道依茨柴油机有限公司签署<柴油发动机买卖框架第一补充协议>的议案》
本项议案5650万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获得通过。
7、审议通过了《与潍柴动力[56.42 -2.71%]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中速柴油机零部件毛坯供货框架第四补充协议>的议案》
本项议案5650万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获得通过。
8、审议通过了《与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供货框架第五补充协议>的议案》
本项议案5650万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瑞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陆彤彤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本次会议备查文件
1、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临时)会议决议
2、本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3、本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4、本公司与潍柴动力签署的《中速柴油机零部件毛坯供货框架第四补充协议》
5、本公司与重潍柴签署的《中速机零部件毛坯买卖框架第一补充协议》
6、本公司与潍柴道依茨签署的《柴油发动机买卖框架第一补充协议》
7、本公司与潍柴控股签署的《提供动能服务第一补充协议》
8、本公司与重潍柴签署的《提供动能服务第一补充协议》
9、本公司与潍柴控股签署的《综合服务第一补充协议》
10、本公司与重潍柴签署的《综合服务第一补充协议》
11、本公司与潍柴控股签署的《中速机零部件供货框架补充协议》
12、本公司与潍柴动力签署的《中速机零部件供货框架补充协议》
13、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
14、本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15、本公司与潍柴动力签署的《供货框架第五补充协议》
16.本公司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潍柴重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友情提醒 |
本信息真实性未经中国工程机械信息网证实,仅供您参考。未经许可,请勿转载。已经本网授权使用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工程机械信息网”。 |
特别注意 |
本网部分文章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行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在本网论坛上发表言论者,文责自负,本网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论坛的言论不代表本网观点。本网所提供的信息,如需使用,请与原作者联系,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果涉及版权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15日内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