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总局决定,自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始实施相当于欧洲2号标准的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第二阶段限值(GB18352 .2),工程机械、运输车等车辆在控制之列。新标准的实施标志着我国机动车污染的防治进入了一个新阶段。
按照国家环保局发布的《关于实施国家第二阶段轻型车排放标准的公告》,自2004年7月1日起,所有新定型轻型车必须符合标准规定的型式核准排放限值的要求,并停止对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污标准第一阶段排放限值(相当于欧洲1号标准)轻型车型式核准的申报和核准。自2005年7月1日起,停止达到“国1标准”轻型车的销售和注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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