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04年8月2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参加表决的董事9人,实际参加表决的董事9人,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并通过以下决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三一重型装备有限公司少数股东———新利恒集团有限公司的议案》
公司于2004年2月4日召开二届二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公司拟投资设立三一重型装备有限公司的议案:公司拟与新利恒集团有限公司在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合资组建三一重型装备有限公司,合资公司注册资本为1亿元人民币,其中公司以现金出资75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75%;新利恒集团有限公司以现金出资2500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25%。
鉴于拟设立的三一重型装备有限公司主要业务为重型工业装备及工程机械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而新利恒集团有限公司的主要业务为工程机械租赁,两者的业务发展策略及方向不尽相同。经过双方协商,同意取消本次合作,由公司另行选择合作伙伴。
特此公告。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4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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