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发布的《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提出,2016年开始,用5年时间再压减粗钢产能1亿~1.5亿吨,行业兼并重组取得实质性进展,产业结构得到优化,资源利用效率明显提高,产能利用率趋于合理,产品质量和高端产品供给能力显著提升,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市场预期明显向好。
长期以来,我国钢铁工业随着国民经济发展总量不断扩张,粗放式的发展方式没有得到根本扭转。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与基础设施建设逐步完善,全球经济放缓等引发需求端不振,此前急速扩张并拉动我国经济的传统行业,产能过剩现象开始显现并日渐严重,钢铁行业已经成为产能过剩规模最大、最严重的领域之一。
2月4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2016年开始,用5年时间再压减粗钢产能1亿~1.5亿吨,行业兼并重组取得实质性进展,产业结构得到优化,资源利用效率明显提高,产能利用率趋于合理,产品质量和高端产品供给能力显著提升,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市场预期明显向好。
冶金工业规划研究院院长李新创认为,国务院印发的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的文件强调有效执行,这是一个强大的武器。
“硬措施”化解过剩产能
钢铁产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原材料产业,投资拉动作用大、吸纳就业能力强、产业关联度高,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近年来,随着经济下行压力加大,钢材市场需求回落,钢铁行业快速发展过程中积累的矛盾和问题逐渐暴露,产能过剩问题尤为突出。随着经济进入新常态,我国又走入了一个新的十字路口,此时化解过剩产能的重要性显得比以往任何时候都重要。
但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任何一次过剩产能的化解都殊为不易,尤其钢铁集中在上游的资本密集型行业,牵一发而动全身,涉及到下游的电力、房地产、汽车、化工乃至整个当下我国的传统行业。
对于旧的过剩的产能进行裁撤淘汰,无论从经济转型升级还是历史发展规律角度来看,均为大势所趋。在新形势的倒逼下,一定立足全盘,决不搞刺激和大水漫灌,要以“硬措施”化解产能过剩,并充分发挥市场倒逼机制作用,能用市场办法解决的,就要用市场办法解决。
因此,必须严控增量、主动减量、优化存量,突出解决好“钱”、“债”、“人”三个关键问题。为此,《意见》强调了3个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市场倒逼、企业主体;二是坚持地方组织、中央支持;三是坚持突出重点、依法依规。
事实上,通过制度创新才能从根本上对钢铁行业的产能过剩起到化解作用,因为钢铁行业产能过剩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制度原因引起的。但我国现行的钢铁行业管理主要依靠行政审批,在巨大市场需求拉动下,企业更多注重规模扩张,致使钢铁产能逐年攀升,通过行政审批手段严格控制产能收效甚微。
事实证明,靠现有管理办法难以管得住钢铁行业盲目发展,应当探寻既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又能有序发展的行业管理新办法。《意见》指出,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要着眼于推动钢铁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一方面,要严禁新增产能,对违法违规建设的,要严肃问责。严格执行环保、能耗、质量等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达不到标准的钢铁产能要依法依规退出。另一方面,完善激励政策,鼓励企业通过主动压减、兼并重组、转型转产等途径,退出部分钢铁产能。此外,要严格执法监管,强化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作用。
“组合拳”化解过剩产能
近年来,产能过剩一直是钢铁行业最沉重的话题,控制产能、淘汰落后产能、化解产能等各类招数层出不穷,但越控制越增长、越淘汰越增加,关于过剩的钢铁产能,似乎一直没有找到合适的释放渠道。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单位GDP对钢材的消费强度将进一步下降,在今后较长一段时间,消费量将结束持续上升的趋势,总体进入下降通道,产能、产量、需求严重失衡的矛盾更加突出。因此,化解过剩产能需壮士断腕,痛下决心,如此既有利于重新树立新的生产方式,亦可助推我国经济持续健康前行。
李新创认为,国家层面化解钢铁产业链过剩产能的决心很大,但到底谁被淘汰,还是市场说了算,政府应该起“兜底”的作用,提供公平的政策环境,给过剩产能提供一个完善的出清机制。
在钢铁产能高企的时代,除了有效控制产能,更应在需求方面着力,努力化解现有产能,运用多种方式,多管齐下,达到化解产能的目的,并促进行业的良性循环,方是行业冲出困境的有效之法。冶金工业规划研究院院长李新创表示,绿色、减量化发展,是未来矿山、钢铁企业的转型方向,而化解淘汰过剩产能,则要靠环保、资金这两把刀。
国家政策引导在去产能过程中虽举足轻重,但市场的作用更不应该忽视。国务院印发的《意见》比以往更加有效和坚决,强调要坚持市场倒逼、企业主体、地方组织、中央支持、综合施策,因地制宜运用经济、法律、技术、环保、质量、安全等差别化手段,打出政策“组合拳”。
为此,《意见》给出了清晰的3条路径:一是依法依规退出。严格执行环保、能耗、质量、安全、技术等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达不到标准要求的钢铁产能要依法依规退出。二是引导主动退出。完善激励政策,鼓励企业通过主动压减、兼并重组、转型转产、搬迁改造、国际产能合作等途径,退出部分钢铁产能。三是拆除相应设备。钢铁产能退出须拆除相应冶炼设备。具备拆除条件的应立即拆除;暂不具备拆除条件的设备,应立即断水、断电,拆除动力装置,封存冶炼设备,企业向社会公开承诺不再恢复生产,同时在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级主管部门网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并限时拆除。
不过,就目前状况而言,不少钢铁行业,长期是一个地方的经济支柱,不但给地方财政创收,还牵涉到就业问题。《意见》要求,要把职工安置作为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重中之重,通过企业主体作用与社会保障相结合,多措并举做好职工安置。安置计划不完善、资金保障不到位以及未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的职工安置方案,不得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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