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口退税机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和主要内容
2003年10月13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改革的指导思想是:新帐不欠,老帐要还,完善机制,共同负担,推动改革,促进发展。改革的主要内容是:
1.适当降低出口退税率,对国家鼓励出口的产品不降或少降,对一般性产品适当降低,对国家限制出口产品和一些资源性产品多降或取消退税;
2.加大中央财政对出口退税的支持。从2003年起,中央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收入增量首先用于出口退税;
3.建立中央和地方共同负担出口退税的新机制。从2004年起,以2003年出口实际退税指标为基数,对超基数部分的应退税额,由中央和地方按75:25的比例共同负担。即中央财政负担75%,地方财政负担25%;
4.推进外贸体制改革,调整出口产品结构。加快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推进外贸代理制;
5.累计欠退税由中央财政负担,从2004年起由中央财政采取全额贴息等办法予以解决。
二、机械产品出口退税率下降情况
2003年10月13日,财政部、税务总局通知,从2004年1月1日起除少数产品外,调低出口退税率,并公布了调整退税率的海关税号和大类产品名称。现将与海关税号相对应的机械产品,分行业介绍如下:
石化通用机械行业:石油:天然气钻机维持17%退税率不变,其他产品(含全部通用机械和石油、天然气钻机零件)都由17%降到13%。
重型矿山机械行业:保持17%退税率不变的有:电动滑车及提升机、千斤顶、卷扬机、装船卸船机、各种升降机及输送机、架空索道、矿用电铲、矿用及凿井钻机、金属冶炼及铸造机械、金属轧机、辊压成型机。其他产品(含洗选、球磨、破碎设备、各种工业炉窑及其燃烧器)都由17%降到13%。
工程机械行业:保持17%退税率不变的有:起重机,叉车及搬运车、推土机、挖掘机、装载机、压路机、平地机、筑路机、截煤机、凿岩机及坠道掘进机、风动工具、各种摊铺机、混凝土或砂浆混合机器、矿物与沥青混合机器,汽车起重机及其底盘,机动混疑土搅拌车。其他产品(含上述机械零件、部件)都由17%降到13%。
机床与工具行业:数控机床、加工中心、组合机床三种产品仍然保持17%退税率不变,其他产品(含工具,零附件)都由17%降到13%。
汽车行业:保持17%退税率不变的有汽车及其发动机、关键件、零部件,其他产品(含摩托车及其零部件,电动和机动牵引车,短距离运货车辆)都由17%降到13%。
电器行业:除电动工具继续保持17%退税率不变外,其他产品包括电动工具零件都由17%降到13%。
农业机械行业:拖拉机、柴油发动机及零部件,仍按17%退税率不变,其他农机产品原退税率为13%的都降到11%。
仪器仪表行业、文化办公设备行业、机械基础件行业、食品包装机械行业,都由17%降到13%。
三、对机械工业的影响
对出口产品实行退税,是指退还在国内已征收的间接税(主要是增值税),目的是使出口货物以不含国内间接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避免对跨国流动货物重复征收国内税,以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这种做法符合世贸组织规则,体观了世贸组织关于非歧视原则和公平贸易原则,并已形成国际通行惯例。因此,它不是个别国家采取的优惠政策,更不是补贴。
目前我国对国内机械企业生产的产品征收的增值税为17%,其中大部分农机产品为13%。因此,在这一范围内对出口产品进行退税,符合世贸组织规则。
我国从1985年开始实行出口退税,1994年财税体制改革后继续对出口产品实行退税。出口退税政策的实施,对增强我国出口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扩大出口,增加就业,增加国家外汇储备,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近几年来我国出口增速很快,出口规模越来越大,而出口退税金额缺乏稳定的资金来源,出口退税的负担机制不尽合理,(国内征收的增值税由中央财政统一征收后,返回地方25%,而退税却由中央财政全部负担),导致欠退税问题十分严重。从机械行业来说,对机械企业退税不及时已是普遍现象,滞后的时间,前两年一般为一个季度,近一、两年为半年左右甚至更长,已严重影响企业资金周转和经济效益。因此,改革出口退税机制是完全必要的。
这次改革对机械工业有以下影响:
1.“新帐不欠,老帐要还”,将有利于机械企业加快资金周转,减少利息支出,提高经济效益。
过去欠退的税额,由中央财政从2004年起采取全额贴息等办法予以解决,大大缓解了企业的资金困难。而且新发生的退税额要做到及时足额退税,使企业加快了资金周转。政府有关部门将制订出口退税管理办法,有关企业要组织力量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凭证,加快退税进度。
2.大多数机械产品出口退税率下降4个百分点,将增加企业生产成本或减少企业利润,影响企业竞争力。
按照海关税号分类,机械产品出口1亿美元以上的60多种产品中,除电动工具,液压千斤顶、部分汽车零部件和小马力柴油机等10种产品出口退税率保持17%不变外,其他产品都下降了4个百分点,必将影响这些产品的出口竞争力。尤其是一些靠价格优势出口,价格竞争又十分剧烈的产品,如摩托车、阀门、轴承、电动机、部分普通机床、液压泵等影响更大。有些主要依靠出口的企业,如一些摩托车或其零部件生产厂,由于批量小,成本高,有可能难以生存,面临淘汰。为此,一方面要努力降低出口成本,减少中间环节费用,大力扩展自营出口。自营出口费用太高的,要寻找和委托代理商或中间人,扩大出口,缓解出口退税额减少的影响;另一方面要改善出口产品结构,增加技术含量较高产品的出口,如数控机床、加工中心,汽车、拖拉机及其关键零部件、工程机械,连铸机、轧钢机、柴油发电机组、成套发电设备与输变电设备等。
3、地方政府承担的25%的退税额,难以保证,将影响企业出口的积极性。
从2004年起,以2003年出口实际退税指标为基数,对超基数部分的应退税额,由中央财政负担75%,地方财政负担25%。这个规定是合理的。但具体操作难度很大,可能难以落实。这是因为:
第一,有些产品出口地与货源地不统一,产生了收入与退税分离的问题。生产企业的产品增值税交给了当地政府,如果产品在异地出口,要由出口地政府退税,出口地政府当然不会同意。外贸公司收购外省市产品(含成套设备)在本地海关出口,如何去向生产企业所在地政府退回这25%的税款,很难办。有资料显示.目前天津市出口的货物,约有50%是外地生产的。对此,企业反应很大。
第二、中央财政将企业所交的增值税,按25%返回地方后,地方又按一定比例由省地县三级分摊。如果出口产品要退税,要从省地县三级退回,非常复杂,难以落实。有些市县经济困难,又无法拿出退税款。
许多企业已对此顾虑重重,反应很大,感到不落实。
对此,政府有关部门正在制订管理办法,以解决上述问题。为了保证企业能够足额及时退税,建议先从中央财政统一退付给企业(即包括地方应退的25%在内),再按出口产品货源地统计,将25%的退税款,先从应退还给省市自治区的增值税中扣除,再将其余部分退还地方。这样既方便企业,又简化手续,提高效率。对外贸企业要推行代理制,但目前仍实行收购制的,要制定专门办法解决应由地方负担的25%的退税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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