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对新税法草案怎么看?”记者在四川代表团采访时,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公司副总工程师陈晓慈代表首先发问。没等记者回答,他就拿起笔,给记者算起账来。计算的结果让记者吃惊:像二重这样从事装备制造的企业,居然未能从企业所得税税率的降低中获益。
陈晓慈解释说,这是由二重集团所属行业的特点决定的。像装备制造业的许多行业一样,二重属于技术密集、资本密集和劳动密集型产业。鉴于装备制造业有其自身的特点,四川代表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呈报了关于尽快制定《装备制造业振兴法》的集体议案。作为起草者,陈晓慈向记者介绍了这项议案产生的必要性和主要内容。
振兴装备制造业必须立法
作为重大装备生产企业,二重集团目前可以享受到一些优惠政策。新税法草案又将内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从33%降到了25%。表面看,企业的留利增加了,但实际情况是,企业在所得税下调之后,企业利用留利进行技术投入时,得到的政府补偿的总基数也随之降低,最终企业所得实惠也就下降了。
“原因就在于二重的研发投入大大超出一般人所能想像的水平。”据陈晓慈介绍,2006年二重实现利润1.2亿元,而当年技术研发和技术改造的投入就达到了4亿元。他说,当企业的研发投入等于或高于应缴税额的时候,税率越低,企业最终所获得的利润就越少。
但是重大技术装备的研制又必须投入大量资金进行研发和技术攻关。陈晓慈说,像超临界火电机组和百万千瓦级核电机组中的大型铸锻件,都离不开高额的研发投入,并且这种投入是大规模、连续的。
“另一方面,上游的原材料要到市场上去采购,而所生产出的产品的销售却是非市场化,顶多是半市场化的。”陈晓慈说,重机行业属于微利行业,而不是高利行业。对重机行业的企业来说,所得税税率的降低并不能使它受益。
新税法出台后,旧的税法就要废止。那么在旧税法框架下推出的那些优惠政策如何执行?“税法是基础性法规。如果说宪法是一级法律,税法是二级法律的话,那么行业法就是三级法律,是操作性的法律。”陈晓慈说,装备制造业有其特殊性,因此需要一部行业法律。
不能对国产装备设置过高门槛
四川代表团的议案中提出,对于国内市场需求量大和具有战略意义的技术装备,一定要坚持国产化原则,制定采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发展规划,明确改造重点和目标。在国家和地方的科技发展计划中增列高新技术制造业的重点研发项目。在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中,建立采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专项。
议案要求政府部门重视重大技术装备国产化依托工程的落实。加大落实重大技术装备国产化依托工程的力度。凡国家投资为主的重点建设工程和重大技改项目,在申报、审批程序中,要明确规定设备采购原则和国产化的比例;对外资项目也要利用国际招标原则中对所在国投标的优惠规定,鼓励外商与国内企业联合投标和联合设计与制造。
议案呼吁切实加强重大技术装备工作的宏观调控,加强对投资合作合理性的监督,要限制国内用户滥用业主权限,不能对使用国产装备设置过高的门槛。对国内暂不能提供的重大成套技术装备,提倡与鼓励统一对外,通过技贸结合,引进技术,合作设计、制造,逐步国产化。
议案提出,应制定有利于重大技术装备制造业投融资政策条款。对重大技术装备制造业的龙头企业优先支持、积极指导、创造条件帮助企业实施改制上市,发行企业可转换债券,打通企业进入资本市场的通道;按照国际贸易惯例为企业提供买方信贷;建立重大技术装备制造业技术改造投资担保基金。
以销售收入的5%用于专项研发在加大企业自主创新资金投入的力度方面,议案提出从企业和政府两方面入手,进一步加大对研发的投入。应坚持企业作为研发投入的主体,制定出具体的政策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大对研发的投入。议案建议,对经济效益好、具备条件的装备制造企业,国家应该考虑在政策上允许其在每年的销售收入中提取5%左右的资金用于专项研发,并允许跨年度使用,以保证企业在前期研发和技术创新方面的持续、稳定投入。另一方面,议案建议进一步加大国家对企业开展技术研发的引导性投入,尽快建立重大技术装备产业基金和重大技术装备研制专项资金,充分发挥政府投入的方向性和带动性作用。
议案提出,政府应当对国内自主创新企业给予政策上的优先支持,把国发〔2006〕8号文件中关于国产首台(套)重大装备的政策细化、具体化,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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