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3月26日起,建设部、商务部联合发布的《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将正式施行。
按照规定,外国投资者在我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从事建设工程服务活动,须依法取得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同时还要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建设工程服务企业资质证书。
外商要在我国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交完备的申请资料,包括设立申请书,合同和章程,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投资方注册证明、投资方银行资信证明,投资方拟派出的董事长、董事会成员、经理、工程技术负责人等任职文件及证明文件,经注册会计师审计或者会计事务所审计的投资方最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等。投资方成立不满三年的,也要按照其实际成立年份提供相应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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