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我国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及自主创新能力,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财政部、发改委、工信部、海关总署、国税总局、国家能源局等六部门5日联合发文,对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进行清理整顿。
这份名为《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政策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自2009年7月1日起,对国内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同时,取消相应整机和成套设备的进口免税政策。对国产装备尚不能完全满足需求,仍需进口的,作为过渡措施,经严格审核,以逐步降低优惠幅度、缩小免税范围的方式,在一定期限内继续给予进口优惠政策。
为此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下称“目录”)、《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清单》。
在通知所附的目录中,大型清洁高效发电装备、百万千瓦级核电机组、超超临界参数火电机组等均列举在内。
而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则包括非数控机床、数控机床、压力成型机械、农用机械、矿业挖掘机、煤炭采掘设备、石化设备、煤化工设备和火电水电设备等十多个大类上百种规格。
业内人士认为,这些种类和规格的进口装备失去免征关税待遇之后将降低其市场竞争力,对于国内相关企业来说是一个利好。
在此前的2008年年底,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对投资项目中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进行了调整,其中就涉及重大技术装备进口,包括将农业机械、石化、煤炭综采、输变电设备等国内已能生产的重大技术装备补充到新目录中。
此次六部门下发的通知确定,自2009年7月1日起,对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重大技术装备而进口部分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所缴纳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的政策停止执行。
友情提醒 |
本信息真实性未经中国工程机械信息网证实,仅供您参考。未经许可,请勿转载。已经本网授权使用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工程机械信息网”。 |
特别注意 |
本网部分文章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行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在本网论坛上发表言论者,文责自负,本网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论坛的言论不代表本网观点。本网所提供的信息,如需使用,请与原作者联系,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果涉及版权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15日内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