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日,商务部在其网站上发出公告称,对《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作出修改,删除第五章“反垄断审查”,在“附则”中新增一条作为第五十一条,表述为:“依据《反垄断法》的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达到《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规定的申报标准的,应当事先向商务部申报,未申报不得实施交易。” 商务部表示,这些修改是为保证《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与《反垄断法》和《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相一致。
此外,商务部还对3项条款的文字作了修改。包括:将第四十二条中,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的“最终控制人”修改为“实际控制人”。
“除让相关规定更具操作性、让涉及垄断的方方面面更细化和具体外,更重要的,是商务部决心将可能出现的市场垄断风险提前进行重点预防,将相关方面的审查关口前移,多增加一项程序上的审查环节。”东南大学法学院张马林律师表示,在金融危机大背景下,商务部此举可以对相关市场的整体风险进行有效控制,也有利于对相关事项进行监控。
“但此举或许也会产生一些不确定因素。比如,企业的自由度可能会受到一定的限制,发展空间也会受到影响。同时,由于中外相关法律和规定间存在部分差异,一些想并购中国企业的外国集团或在短期内难以适应。”张马林表示。
此时距商务部去年8月1日正式颁布《反垄断法》已近一年。期间,在商务部审查的有影响力的案例中,一个是比利时啤酒巨头英博收购AB通过了中国反垄断审查;另一个则是今年3月商务部正式否决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果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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