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15日从质检总局获悉,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有关节能的规定,实现特种设备节能降耗,国家质检总局日前发布了《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将从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由于在高耗能特种设备中,有许多运行未达到设计负荷或管理、操作不科学,造成能源利用效率偏低,《办法》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在对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时,要按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对使用单位的节能管理和高耗能特种设备能效状况进行检查,对不合格者应当建议其使用单位进行整改或对设备进行能效测试。
据了解,在本办法出台之前,《节约能源法》第十六条规定,对高耗能的特种设备,要按照国务院规定实行节能审查和监督管理,但尚无具体的行政法规和规章,这使得高耗能的特种设备节能工作基本处于空白状态。因此,此次《办法》的制定对完善特种设备节能法规和标准体系、推进特种设备节能监管工作具有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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