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典已经付诸实施的时候,反垄断委员会有效的协调机制尚未建立,这是最大的遗憾
《反垄断法》终于在今日正式实施。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和国家工商总局三大部门分工执法,成“三足鼎立”之势。专家表示,在法典已经付诸实施的时候,反垄断委员会有效的协调机制尚未建立,这是最大的遗憾。此外,《反垄断法》中并没有提及司法认定,这也让法院难以直接认定。
三大部门分工执法国务院组织协调
分设在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和国家工商总局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将分别针对价格垄断协议行为、经营者集中行为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及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进行查处。
国家发改委相关人士透露,国家发改委价检司负责依法查处价格垄断协议行为,即囤积居奇,低买低卖等操纵价格市场行为。
商务部相关人士透露,反垄断调查办公室则负责经营者集中行为的反垄断审查工作,即企业并购、企业集中,具体来说就是集中的程度,集中对竞争的利弊等。但截至记者发稿时,发改委和商务部尚未公布相关的反垄断执行机构的相关信息
据国家工商总局7月25日披露的三定方案透露,国家工商总局成立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负责拟订有关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的具体措施、办法,承担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此外,发改委相关人士透露,工商总局负责的垄断协议涉及价格以外的垄断协议,比如几家商场协议起来不进某一种商品。
除了这三大部门,国务院同时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三部门的反垄断工作。对于坊间日前热议的《反垄断法》尚无一个实施细则出台的问题,《反垄断法》草案立法小组成员、中国社科院规制与竞争研究中心主任张昕竹表示,细则是要在三个执法部门成立之后,由各部门分别制定,国务院不会包办代替。
多机构执法属世界首例“三足鼎立”缺统一调配
分工执法利弊
利:相关部门已有执法经验
弊:无有效协调机制,职能难区分
昨天,中国政法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国务院法制办反垄断法修改审查专家小组专家时建中向《每日经济新闻》表示,这是一部有中国特色的法典,多机构执法体制尚属全世界首例。
时建中说到,《反垄断法》属于“法典”,之前我们有相关的法律规范,比如《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等,由于这些法律规范的存在,我们相关的部门已经有了执法经验,这是三部门分工执法有利的一面。
而最大的不利在于反垄断法执法由于分工不合理导致的冲突。时建中同时认为,在法典已经付诸实施的时候,反垄断委员会有效的协调机制尚未建立,这是最大的遗憾。另外,时建中表示,专家目前最大的担心就是工商总局“负责垄断协议”的职能和发改委“负责价格垄断协议”的职能不好区分。
《反垄断法》立法专家小组成员、外经贸大学教授黄勇提到,《反垄断法》属于二元执法模式,国务院有一个反垄断委员会,在反垄断委员会之外还有一个国务院的执法部门。反垄断委员会是一个议事协调机构,不是一个真正执法部门,真正专业执法部门是在法律条款中所涉及到的国务院的行政执法机构。
著名反垄断专家任勇告诉记者,个人和企业可以通过政府三个执法机构举报,也可以通过法院进行诉讼。如果对政府三家执法机构裁决结果不满意,还可以去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任勇认为,是否垄断,法院很难直接认定。法院是否可以成为行政机构执法的牵制,还是司法部门可以直接认定?《反垄断法》中并没有提及司法认定,也没有规定得很细致。
中国消协律师团团长、北京汇佳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邱宝昌认为,司法部门应该拥有认定是否属于反垄断行为的最终权力。三部门的执法形成“三足鼎立”之势,应该有一个统一的执法机构来认定,三权合一。而国务院成立的反垄断委员会并没有统一调配三个执法部门的权力。
反垄断IT、电信最受冲击
《反垄断法》的实施首当其冲的,就是国内公认垄断嫌疑最大的5大行业:铁路、银行、石油、电信、IT,专家认为,其中IT、电信受到的冲击最大。
但事实并非这么简单,复旦大学经济研究中心教授孙立坚表示,《反垄断法》的条文以原则性为主,对具体的行业、企业以及行为并没有明确的垄断界定,很容易引起歧义。汽车等行业甚至已经备好了一套“潜规则”来钻《反垄断法》的空子。
中国消协律师团团长、北京汇佳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邱宝昌也曾参加过反垄断法的研讨,他说,审查滥用行政权力的行为,铁路、银行、电信、水电油气都应该受到《反垄断法》的制约。
铁路退票收手续费属垄断
邱宝昌分析,在铁路运营中,铁道部管辖的铁路运营商——铁路运输局就是一家独大。火车票的定价、如何修建铁路都要经过国家发改委审批,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如果没有经过报批自己定价就是违反《反垄断法》。而坊间热议的火车票退票手续费问题,邱宝昌明确告诉记者,此项收费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违反了公平的地位。
银行小额存款收费涉嫌垄断
银行方面,在一定范围内,具备了市场支配地位的单个或者多个银行如果联合制订协议收取跨行查询收费、小额存款收费、管理费等,就有垄断行为的嫌疑。
石油只给自己加油属垄断
石油方面,坊间热议由于中石油和中石化两大石油公司只给自己的加油站供油,不给民营加油站供油,导致民营加油站拿不到油面临倒闭,车主通宵排队找油,邱律师也明确表示,此行为属于垄断行为。
电信订购、协议、联盟受约束
电信方面,《电信法》起草专家张昕竹对电信的涉嫌垄断行为持保留态度,表示要审慎看待这个问题,不能因为中国移动是老大就断定其有垄断行为。
移动和联通的通讯费大多已经过政府审批,而国家也将一部分定价权下放给运营商。通讯费的定价没有经过听证会是监管层的问题而不能归咎于运营商。目前看来,反垄断执法机构和监管机构职权的划分尚不明朗。张昕竹认为,《反垄断法》的实施对电信业的行为肯定有规范作用。包括订购、协议、联盟行为、重组都要受到约束。
IT“回扣”违反垄断法
IT方面,反垄断专家宁宣凤律师表示,如果某IT公司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反垄断法》就禁止其搭售产品,除非企业能证明搭售行为的合理性。而对于电脑产业中常见的“回扣”现象,比如一台电脑中有一种零件非常特别,其技术实力很强,只能向两三家采购,其中一家提出,如果你采购我的产品我就返还给你钱做市场费用,宁宣凤表示这是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
专家表示,零售、IT、化工行业等行业将比传统行业容易遭遇《反垄断法》的“青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涉及到市场份额的划定。当一家公司占到市场份额的1/2,两家占到2/3,三家占到3/4时,就会被认为具有了市场支配地位。如果公司利用这种支配地位进行价格控制,比如低于成本价销售或者高垄断价格搭售,这些行为就会构成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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