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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公路司副司长李华答记者问
www.6300.net   2009-09-09  中国工程机械信息网
导读:  交通部公路司副司长李华就《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答记者问  《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简称《规定》)已发布。为了推进《规定》的贯彻落实,记者日前采访了交 ...

  交通部公路司副司长李华就《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答记者问

  《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简称《规定》)已发布。为了推进《规定》的贯彻落实,记者日前采访了交通部公路司副司长李华。

  记者:请您简单介绍一下《规定》出台的背景。

  李华: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放宽市场准入,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2004年7月,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要求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拓宽项目融资渠道,发展多种融资方式。

  社会资金进入公路建设市场,是公路投融资体制的一项重大改革,对于缓解建设资金压力、加快公路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要有效利用社会资金、规范社会资金投资行为,就要建立完善的投资人招标制度,妥善处理好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和政策指导之间的关系。目前我国在社会资金投资公路建设项目方面,各地做法各异,有招商洽谈的方式,也有招标的方式。采用招商洽谈方式的,存在选择投资人的渠道比较窄,透明度低,难以实现公平、公正性的问题。采用招标方式的,在招标项目的范围、招投标主体、评标方式、招标程序等方面,存在工作不规范、附加不合理条件等问题,使得招标结果具有较大的随意性,难以保证招标结果的公平公正。因此,迫切需要制定出台《规定》,以规范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保障公路建设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规定》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依法行政的需要。2004年7月《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对于涉及国家垄断资源开发利用、需要统一规划布局的项目,政府在确定建设规划后,可向社会公开招标选定项目业主”,《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布,采用招标投标方式选择投资者”,国家虽然在法理上提出社会资金投资项目需要以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投资人的要求,但是对于如何招标缺少详细、规范、易于操作的具体规定。

  二是实际工作的需要。目前社会投资方式已经成为公路建设投资的重要补充,全国许多地区如广东、河南、浙江、四川等相继开展了投资人招标工作,也积累了一些好的做法和经验,但总体上仍处于研究和探索阶段,需要有相应的部门规章进行明确和规范。因此,制定《规定》是非常必要的。

  《规定》的制定工作历时两年多,经过了大量调查研究,召开了多次专家讨论会,广泛征求和听取了社会各界、省级交通主管部门、项目法人、代建公司、咨询公司等的意见,数易其稿。可以说,《规定》的出台是公路交通行业盼望已久的,也凝聚了行业的智慧和共识。

  记者:请您简要介绍一下制定《规定》的整体思路。

  李华:我们制定《规定》的思路是: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确立投资人在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活动中的主体地位,营造有利于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主体公平、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形成公平、公正、合理竞争的选择机制。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引入社会资金,通过签订特许权协议,规范政府与公路投资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以法律和经济手段规范投资行为,使投资人获得合理回报的同时,加强公路基础设施的维护,努力提高服务水平,达到双赢目的。

  记者:制定《规定》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李华:一是《公路法》第五十九条: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等级和规模的下列公路,可以依法收取通行费:(三)由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投资建成的公路;第六十条: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公路,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公路建成后,由投资者收费经营。收费经营期限按照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的原则,由有关交通主管部门与投资者约定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但最长不得超过国务院规定的年限;第六十二条:投资建设公路的国内外经济组织应当依法成立开发、经营公路的企业。

  二是《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布,采用招标投标方式选择投资者。经营性公路由依法成立的公路企业法人建设、经营和管理。

  三是《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第二条第五款:对于涉及国家垄断资源开发利用、需要统一规划布局的项目,政府在确定建设规划后,可向社会公开招标选定项目业主。

  记者:请您介绍一下规定所起的作用。

  李华:一是规范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工作。前面已经提到,目前我国尚未建立规范的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制度,各地在实践中的做法各异,存在招标工作不规范、附加不合理中标条件等问题,无法保证招标结果的公平公正。《规定》的出台,必将规范、有序地引导民间资金和外资进入公路建设领域,形成公平、公正、合理竞争的选择机制。

  二是有利于吸引有实力的投资人进入公路建设领域,加快公路的发展,提高公路建设和管理水平。

  三是有利于廉政建设,防止公路基础设施招商引资活动中的腐败行为。双方谈判方式的招商引资工作,容易受人为因素影响,使得谈判结果具有较大的随意性,给腐败行为留下空间。《规定》的出台,有利于从源头防止腐败行为的产生。

  四是示范作用。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拓宽项目融资渠道,吸引社会资金进入法律法规未禁止的基础设施领域,符合国家的政策。公路建设领域在这方面开展了积极的尝试和探索,积累了不少经验,可以说是走在了前列,《规定》的出台不仅有利于规范公路领域的投资人招标活动,而且也将对其他领域基础设施选择社会投资人的工作起到积极的示范作用。

  记者:《规定》颁布实施后,怎样才能在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李华:首先要认真学习好、深刻领会好《规定》的内容。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切实提高对这个《规定》重要性的认识,带头学习,准确理解,正确把握,深刻领会其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其次要广泛宣传好《规定》,努力为《规定》的实施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不仅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同志要熟悉,更要使参与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的潜在投资人熟悉掌握规定;第三就是要坚决贯彻执行好《规定》,使《规定》中的相关规定切实落到实处。特别是要做到责任到位,管理到位,监督到位,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要坚决予以纠正,并依法处理,以规范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推进公路建设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来源:中国交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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