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纪随着世界进入新经济时代,中国的经济结构也在向新经济转型。为了促进投资,刺激消费,传统的交易方式已经变的不适应了,因此出现一种新的交易结构: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方式,把一些传统交易中不可能的事情变的可能,从而促进了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这种交易结构的改变会带来一系列矛盾和风险,如果不从法律上解决,必将抑制经济的发展。我国的《物权法》和《融资租赁法》就是在这个背景下进入了立法程序。
两条法律起的两权分离以及所有权的新问题
人类社会为了健康地发展,有两个权利是必须要保证的。一是人权,二是物权。按照我国的法律体系,在一般情况下这两种权利是可以得到保障。但经济发展到现在,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导致所有权本身性质的分离,使用所有权分为法律所有权和经济所有权。经济所有权实际上是内容更加广泛的包括使用权的一种权利。
在新经济环境下,人们更关心的是经济所有权而不是法律所有权。因为前者给人们带来的是使用上面的收益和消费方面的享受,后者只是提供的一种法律保障。随着两权分离,责任和义务也应该分离。如何在法律上确认这些分离的权利和义务是《物权法》的管辖范围。
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交易方式,上世纪80年代初,从融资租赁交易方式的引入就开始了。由于当时缺乏这方面的认识和法律保障,因此融资租赁在司法上出现许多不合理,不利于债权人的判罚。尤其是大部分债权人都是外资企业,这给我国利用外资的政策带来负面的影响。
1999年修改的《合同法》中设立了融资租赁专章,解决了租赁业中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法律问题,填补了这方面的立法空白。但从物权的高度上,还没有全国统一的法律。尽管1997年《物权法》就已经正式开始进入立法程序,由于涉及的领域太广,牵涉的新概念太多,至今已有8年历史仍未出台。再拖下去就有流产的危险(立法程序超过10年就取消该项立法)。
从最近国家级的媒体带头广泛宣传《物权法》草案的情况来看,它的出台势在必行。而且改革开放发展到今天,如果没有这部法律,许多新问题都无法解决。尤其是金融和税务改革的关键时期,更需要这部法律的支持。目前该法虽然通过了三审,但还是有许多有争议的问题没有解决,人大要把草案拿出来交给全民审议,作为最后的一搏,专家估计最早出台日期也得在2006年3月。
对《物权法》的理解和用益权、担保物权的出现
在新经济环境中,我们要想了解自己拥有哪些权利和义务,首先要对物权有所了解。《物权法》在这方面给我们赋予了应有的权利和义务:物权是指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而所有权则是物权的基础,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都是由所有权产生的。
按照传统理念,我们通常所说的所有权是指法律所有权,属于完全物权。按照习惯的做法,谁拥有,谁才能使用。在新经济的环境中,使用人不一定是所有权和使用权同时具备。这样就可以用新的方式分期付款,盘活资产,刺激经济的发展。那种大而全、小而全的计划经济思维已经完全不适应现代经济的发展。拥有不重要,使用创造价值。此时用使用权来解释分离后的权益是完全不够的,因此出现用益权。
用益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三项权利,属于限制物权。所谓“占有”,它的法律范围限制在法律所有权人对使用权人的授权,同时使用人要承担占有期间出现问题的责任;所谓“使用”和过去的概念没什么区别,就是享有不受他人干扰平静使用的权利;所谓“收益”因使用人有了合法的占有权,因此才有合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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