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加强对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所联系行业协会的管理,促进所联系行业协会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资委正式发布《规范行业协会运作暂行办法》。
该办法指出,“协会开展活动和对外宣传应当使用登记注册的名称,不得冠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字样。未经同意,不得以拟邀请名义将有关单位或个人作为支持、协办单位或专家、特邀(聘)人员进行对外宣传。协会制作非公益性活动的宣传品和证书,不得带有国旗、国徽图案。”另外,该办法还对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协会外事管理、协会财务和资产管理、协会公文、印章管理和保密制度等作出规定。
(来源:中国工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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